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6年度,2號
SCDV,106,重勞訴,2,20180125,3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王飛虎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偉立、日
立工程有限公司古宗翰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826,2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1/1頁


參考資料
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