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71號
SCDV,106,訴,571,2018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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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7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裴智強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后則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 時五 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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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