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71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裴智強被 告即反訴原告 后則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 時五 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