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56號
SCDV,106,訴,456,2018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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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56號
原   告 鄭罄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彭首席律師
      葉鈞律師
被   告 洪文富
      洪家翎
兼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洪家卿
兼前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被   告 洪翠霙
      洪翠穗
兼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又不變更 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 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亦定有明文。查原告起 訴時訴之聲明第一項為:確認門牌號碼「新竹市○○區○○ 里○○○路000巷0000號右邊」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為原告所 有。被告洪文彬洪文富洪翠霙洪翠穗應協同原告辦理 上開建物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為原告。嗣於民國(下同)10 6年12月21日具狀就前開第一項聲明變更為:確認原告就「 門牌號碼新竹市○○區○○里○○○路000巷0000號右邊」 之未保存登記建物有事實上處分權存在(見本院卷第102頁 )。原告前開訴之變更、更正,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 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 其就門牌號碼「新竹市○○區○○里○○○路000巷0000號 右邊」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房屋)有事實上處分權 存在,然為被告所否認,則原告就系爭房屋是否有事實上處 分權即屬不明確,致原告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且 此不明確之狀況得以確認判決予以排除,故原告提起本件確 認之訴,即具有確認利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訴外人洪沂國即被告洪文彬洪文富洪翠霙洪翠穗之父 親,被告洪家駿洪家卿洪家翎之祖父,於104年11月5日 簽立內容為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過世後願 將系爭房屋給予原告之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此切結 書並經原告及訴外人洪沂國2人親簽,原告與訴外人洪沂國 間確有贈與法律關係存在,因訴外人洪沂國已於105年2月14 日死亡,原告得依系爭切結書向訴外人洪沂國之繼承人即被 告請求給付200萬元及確認房屋納稅義務人登記為被告洪文 彬、洪文富洪翠霙洪翠穗之系爭房屋事實上處分權人。 被告洪文富抗辯原告在簽署切結書時有不拿200萬元之意思 ,倘為實在,在簽署切結書時就會把200萬元部分刪除,其 他被告洪文富所為之抗辯,均與原告無關。
㈡、訴之聲明
⒈確認原告就「門牌號碼新竹市○○區○○里○○○路000巷 0000號右邊」之未保存登記建物有事實上處分權存在。 ⒉被告洪家駿洪家卿洪家翎洪文彬洪文富洪翠霙洪翠穗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沂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 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⒊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被告部分:
㈠、被告洪文彬(兼被告洪翠霙洪翠穗之訴訟代理人)、洪家 駿、洪家卿洪家翎
同意原告之請求。
㈡、被告洪文富
⒈系爭切結書為訴外人洪沂國本人於104年11月5日簽立,目的 是希望原告透過宗教方式簽署系爭切結書後,將系爭切結書 燒於上天,無形兵馬不會再來打擾父親,好讓父親心安,病 情能有所好轉,起先原告與其丈夫即被告洪文彬均反對或拒 絕簽署,洪沂國氣憤難消,直至洪沂國再度急診住院,原告



始於105年1月25日在臺大醫院簽署系爭切結書,原告與洪沂 國間無任何實質債權債務關係,系爭切結書之內容實為宗教 文書而非贈與契約。倘系爭切結書為贈與契約,原告獲贈金 錢、不動產,為何不馬上簽署。原告丈夫即被告洪文彬曾於 105年1月15日透過證人陳月雲向洪沂國表示原告願意簽署切 結書,且不拿200萬元;被告洪文彬亦已因原告簽立系爭切 結書而得到洪沂國所給予之對應報酬台星玻璃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台星公司)股份,洪沂國於105年1月22日曾考慮 用贈與方式處理遺產分配,但為避免日後糾紛而作罷,洪沂 國於105年1月26日立遺囑時,被告洪文彬曾提出將父親生前 所住之系爭房屋納入遺囑內,最後父親在律師等人見證下只 處理股份部分,可知系爭切結書為宗教文書。
⒉答辯聲明:
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被繼承人洪沂國於105年2月14日死亡,其子女即被告洪文彬 (原告之夫)、洪文富洪翠霙洪翠穗繼承、其孫子女即 被告洪家駿洪家卿洪家翎代位繼承而為其繼承人。㈡、系爭房屋目前納稅義務人為被告即被告洪文彬洪文富、洪 翠霙、洪翠穗
四、本件之爭點:
㈠、系爭切結書是否為贈與契約?原告與訴外人洪沂國間是否有 贈與關係存在?
㈡、原告依系爭切結書之法律關係,請求確認原告就系爭房屋有 事實上處分權存在;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沂國之遺產 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2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有無理由 ?
五、法院之判斷: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規定,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 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 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 效力。本件被告洪文彬(兼被告洪翠霙洪翠穗之訴訟代理 人)、洪家駿洪家卿洪家翎對於原告之請求雖予以同意 ,然本件訴訟標的對於被告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而認諾係 不利於共同訴訟人之行為,是依前揭規定,被告洪文彬(兼 被告洪翠霙洪翠穗之訴訟代理人)、洪家駿洪家卿、洪 家翎所為認諾,對被告全體不生效力。
㈡、次按,贈與,因當事人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為無償給與於他 方之意思表示,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民法第四百零六條定 有明文。依此規定,必交付財產於人之一方,有將財產無償



給與於他方之意思,始能成立贈與(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 第2607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新竹市○○區○○里○○ ○路000巷0000號右邊房屋,於92年7月起設立房屋稅籍,設 籍人洪沂國於105年2月14日死亡,該房屋尚未辦理繼承變更 納稅義務人名義,未申報移轉,有新竹市稅務局106年8月11 日新市稅房字第1060016722號函、106年8月11日新市稅房字 第1060022796號函及函附稅籍證明書、房屋稅籍紀錄表、房 屋平面圖等可佐(見本院卷第55至58頁、第69至75頁)。洪 沂國與鄭罄煌所立切結書(日期:104年11月5日)(見本院 卷第9頁)記載:本人洪沂國願意給二媳婦鄭罄煌二佰萬元 ,以及目前所住的房子等我往生過世後,也願意給二媳婦鄭 罄煌,我洪沂國與二媳婦鄭罄煌累世所欠一切債務,前世所 欠一切債務,有錢債,恩情債,照顧債,養育債,以及今世 到目前的債務,全部都還清了,雙方互不相欠了。被告洪文 彬於本院審理中稱:因為父親生前是信仰被告洪文富的宮廟 ,所以在104年11月左右就拿了那張切結書叫我老婆即原告 簽,因為信仰有差異,一直沒有簽。父親每次見到就叫我老 婆趕快簽,後來鬧僵了,我老婆選擇順從父親的意思,可是 不好意思開口,就由我透過父親的女友陳月雲告訴父親,父 親很高興,所以原告才會集合所有的繼承人在醫院簽切結書 (見本院卷第36至37頁)。證人陳月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洪先生說他有想第二個兒子洪文彬跟他講話有點代溝,跟他 講話都會起衝突,我說小孩都有各自的個性,不要去在意, 洪沂國有說這個房子他在考慮,洪沂國生病的時候,洪文彬 跟我說爸爸那間房子給我看有沒有辦法,我說那是你爸爸, 你自己跟他說,洪文彬說如果我跟爸爸講他會生氣,如果有 機會的話叫我跟洪沂國說,在醫院我有跟洪沂國講起,洪沂 國叫孩子進去講,我不干涉。那時候洪沂國生病的時候,洪 文彬說200萬他不要,他說要給洪沂國醫病,後來洪沂國聽 了高興,可能要寫房子,我也不知道。洪文彬說不要這兩百 萬元,洪沂國說要寫遺囑,但寫怎樣我不知道。在洪沂國住 院的時候,洪沂國跟我說洪文彬不簽,後來洪沂國跟我說文 彬對你也尊重,不然你勸洪文彬,我跟洪文彬說200萬要給 你太太,洪沂國的病就會好,洪文彬想一想過了幾天就跟我 說他要簽,洪文彬簽的時候,洪沂國的子孫都有在現場,洪 文富說宗教信仰說洪沂國累世是要還給洪文彬的太太,所以 要簽切結書,洪沂國的病就會改善,洪沂國就對我說叫我去 勸洪文彬洪文彬來的時候我就勸他說讓你的爸高興,那是 宗教又不是法律,過幾天洪文彬說他要簽,簽了之後洪沂國 就高興要立遺囑,洪沂國就流眼淚,我跟他說遺囑是形式,



要等你人不在的時候他們才有權利,立遺囑只是預備等語( 見本院卷第91頁反面至92頁)。而洪沂國另一份與洪翠霙所 立切結書(日期:104年11月9日)(見105年度重訴字第10 號第48頁)記載:本人洪沂國願意給大女兒洪翠霙265萬, 和解化解與大女兒洪翠霙累世所欠一切債務,前世所欠一切 債務,有錢債,以及今世到目前的債務,全部都還清來,雙 方各互不相欠了。洪翠霙簽署切結書後即取得265萬元,洪 沂國遺產中亦有申報現金贈與洪翠霞(即洪翠霙)210萬、 55萬元,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函及函附遺產稅核定 通知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3至67頁),被告洪家卿於本 院審理中稱:據我所知我奶奶過世的遺產分配上,她多給了 二房一些股份,所以爺爺洪沂國在世的時候,認為他的遺產 分配要做一些調整,洪沂國有跟我媽說要把他的股份給大房 跟三房(見本院卷第91頁)。洪沂國105年1月26日遺囑中僅 就股份交待分配方式,該遺囑記載:就洪沂國名下持有台星 玻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400股股份,其中250股股份由洪文富 繼承,其餘150股股份由洪文彬繼承(見本院卷第78頁)。㈢、由上以觀,系爭切結書用語「累世所欠一切債務,前世所欠 一切債務,有錢債,恩情債,照顧債,養育債,以及今世到 目前的債務,全部都還清了,雙方互不相欠了。」多為宗教 信仰文字,前開文字「互不相欠了」,或亦可解讀為將影響 就洪沂國其他財產受分配之可能,參酌證人陳月雲之證詞以 觀,洪文彬原即有意取得洪沂國所住之系爭房屋,若切結書 即係贈與之意,原告即無於洪沂國屢次催促之下仍拒絕簽署 ,並因此與洪沂國鬧僵之理,足認洪文彬、原告就前開切結 書內容之解讀原即不認為係單純贈與之意,因而拒絕簽署; 再者,依證人陳月雲所述,原告原拒絕簽切結書,洪沂國請 證人陳月雲勸洪文彬,證人陳月雲乃勸洪文彬稱讓你的爸高 興,是宗教又不是法律,過幾天洪文彬說要簽,洪沂國就高 興要立遺囑。房屋之事洪文彬曾請陳月雲向洪沂國提及是否 可給他,洪文彬說200萬他不要,要給洪沂國醫病,後來洪 沂國聽了高興,可能要寫房子等語。是以洪文彬表示不拿切 結書記載之200萬元,原告乃未如洪翠霙於簽署切結書後拿 到切結書記載之金錢,然而洪沂國因此隨即立遺囑改變台星 玻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分配方式,分配台星公司股份予 洪文彬,此足影響被告洪文彬洪文富就台星玻璃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之持有數,進而影響其二人對該公司經營主導 權,倘若洪沂國仍有依切結書贈與之意,應會隨即如同洪翠 霙簽署切結書後交付金錢予原告,及處理交付系爭房屋之占 有之事,然洪沂國並未如此為之,反而因洪文彬前開表示而



隨即改變原意,以遺囑使洪文彬取得相當之台星公司股份數 。綜上以觀,足認洪沂國洪文彬、原告就切結書之認定, 已為宗教信仰文書,尚難認系爭切結書為贈與契約,原告依 系爭切結書請求確認系爭房屋事實上處分權及請求被告於繼 承被繼承人洪沂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200萬元及法 定遲延利息等,為無理由。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切結書,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就「門牌 號碼新竹市○○區○○里○○○路000巷0000號右邊」之未 保存登記建物有事實上處分權存在。被告洪家駿洪家卿洪家翎洪文彬洪文富洪翠霙洪翠穗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洪沂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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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