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帳冊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00號
SCDV,106,訴,400,2018012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00號
 原   告 岱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晴嵐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被   告 岱嵐iLand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當貴
訴訟代理人 江慧敏律師
      洪大明律師
      林珮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7年1月3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提出如附表3編號1所示規約供原告閱覽及影印。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六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 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 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蔡明怡,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 為曾貴當,有新竹縣竹北市公所函附卷可稽(見卷一第47頁 ),並經被告法定代理人曾貴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卷一 第40頁);另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楊棓淵,嗣於訴訟進行 中變更為楊晴嵐,有經濟部函在卷可憑,並經被告法定代理 人楊晴嵐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卷三第166、167頁),參諸 前揭規定,均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 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聲明請求「被告應提出如附表 1所示 之文件供原告閱覽及影印。」;嗣於民國(下同) 106年10 月16日更正為「被告應提出如附表 2所示之文件供原告閱覽 及影印。」;再於同年11月15日更正為「被告應提出如附表



3 所示之文件供原告閱覽及影印。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核其所為之更正,係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且被告對此亦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揆諸首揭 規定,亦應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按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 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 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 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3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為岱嵐iLand社區住戶,並曾於105年10月底具狀向 本院訴請被告交付自社區管委會成立後歷次「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會議紀錄及簽到簿、出席委託書」、「管理委員會會議 記錄及簽到簿、出席委託書」及成立後迄今之每月「財務收 支明細」、「公共基金及管理費支出原始憑證」、「公共基 金及管理費所在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須補登至最新交易日 )」、「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明細」等 文件供原告閱覽及影印,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946號民事 事件受理。被告於該案審理時表示會讓原告及其他住戶閱覽 ,原告始撤回該案起訴。詎原告法定代理人依被告通知,於 106年3月10日15時指派代理人到社區一樓大廳欲閱覽並影印 附表1所示文件時,竟遭拒絕;嗣被告經新竹縣政府以106年 10月20日府工使字第1060150429號函警告再不給閱帳冊資料 將對被告裁罰後,被告始通知原告於106年11月1日到社區大 樓一樓閱覽相關文件,惟尚有如附表 3所示之文件未提供原 告閱覽。
三、關於105年6月18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之第一版社區規約 部分,本院105年度全字第 95號保全證據事件中,曾向新竹 縣竹北市公所調閱被告報備成立資料,其中即有「規約」在 內。被告稱其無此份資料,顯有疑問。為此聲明:(一)被 告應提出如附表 3所示之文件供原告閱覽及影印;(二)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貳、被告則以:
一、按「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 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 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 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35條定有明文;惟依同條例第36條第1款、第7 款、第 8款及第13款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



執行」、「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 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 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 有關文件之保管」及「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為 管理委員會職務之一。故於不違反該條例第35條規定下,針 對該閱覽或影印之程序、時間及其相關事務之執行方法,管 理委員會自得依規約之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執行 ,而申請閱覽影印之利害關係人亦應同受規約規定或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拘束。
二、經查,被告社區住戶規約第30條規定,「本社區文件之保管 及閱覽管理規定,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之」。被告亦已依規 約規定,制定本社區「文件之保管及閱覽管理辦法」,復依 該規定第2條第4項第 1款之規定,利害關係人應檢附下列書 表向管理委員會提出文件閱覽或影印之申請:1.公寓大廈文 件閱覽影印申請表2.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資格證明,或檢 附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證明,先予敘明。
三、原告於106年8月31日依本社區文件保管及閱覽管理辦法填載 之「文件閱覽/影印申請表」後,被告已於同年11月1日依被 告之社區文件清單,將文件正本提供予原告之代理人張瑞真 完成閱覽、複製。至於附表3編號1所示之規約,因當時召開 會議之起造人即原告並未提供予被告;另附表 3編號2至5所 示之會計憑證、財務報表等,因同年11月15日才會編列完成 ;又附表3編號6所示之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因被告未曾召 開此等會議,故均無法提供等語。
四、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參、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為岱嵐iLand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二)原告曾於105年9月8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要求於105年 9月10日10時閱覽岱嵐iLand社區之會計帳簿等,被告於10 5年9月9日收受上開存證信函後,向原告表示因尚未公告1 05年8月財務報表等,故無資料可供閱覽。
(三)原告另於105年9月12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要求於同年 9月14日10時閱覽岱嵐iLAND社區之會計帳簿等,被告於10 5年9月13日收受上開存證信函後,要求原告依社區訂定文 件保管及閱覽管理辦法填載文件閱覽 /影印申請表辦理閱 覽。
(四)原告於105年10月27日提出之文件閱覽/影印申請表辦理閱 覽文件之申請,被告於105年11月17日以iLand函字第1051



117-001-1號函副本請原告補齊缺漏之資料再行申請。(五)原證2至11形式真正。
(六)被證1至7形式真正。
肆、雙方爭點整理如下:
原告請求被告應提出如附表 3所示之文件供原告閱覽及影印 ,有無理由?
伍、法院之判斷:
一、按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 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 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 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35條定有明文。又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有法律上利害 關係之人(參閱民事訴訟法第2章第3節訴訟參加及行政程序 法第 174條),是前開條文雖未對利害關係人予以定義,然 原告既為區分所有權人,其應屬利害關係人,要無疑義。二、次查,雖被告辯稱如附表3編號1所示之規約,因召開第一次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起造人即原告並未提供予被告,故被告 無法提出供原告閱覽云云。然查,依本院105年度全字第 95 號保全證據事件中向新竹縣竹北市公所函調之有關岱嵐iLan d社區向新竹縣竹北市公所申請成立報備資料顯示,岱嵐iLa nd社區管理委員會申請報備時,係由被告之原法定代理人蔡 明怡為之,且申請報備時所提供之資料即包含有「岱嵐iLan d 住戶規約」(見卷三第77頁以下),可見第一次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之召集人即原告確已將如附表3編號1所示之規約交 付予被告,否則被告岱嵐 iLand社區管理委員會又如何據以 向新竹縣竹北市公所申請成立報備,應認該規約係被告保管 中,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提出該規約供原告閱覽影印,即屬 有理。
三、另查,關於如附表3編號2至5所示之106月10月份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 費用部分,原告既自承其係於106年11月1日至社區大樓一樓 閱覽無著,本院以為該日為10月結束後之第一日,依通常經 驗判斷,前揭資料均尚待被告整理計算與製作,實難強求被 告於該日即應提出此部分資料,是原告於該日無法閱得,應 與常理無違,亦不可歸責於被告,是原告請求被告應提出此 部分資料部分,尚難認有理由。
四、末查,關於如附表3編號6所示之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部分, 被告自始均否認曾召開此等會議,參以原告亦未提出何事證 以釋明或證明確有此等會議之召開,是既無法認定被告曾召 開此等會議,原告訴請被告提出,即難認有理由。



五、綜上,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提 出如附表3編號1所示規約供原告閱覽及影印,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其餘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經核與規定相符,爰酌 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至原告敗訴部分,其所為假執 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1/1頁


參考資料
岱倫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