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09號
原 告 羅青定
原 告 羅青煥
前列羅青定、羅青煥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世良、王李春妹、羅彥哲、周文雄、鄭素月、
彭學銑、楊國柱、葉春陽、雷屆念、鍾統裕、柳鎮唐、劉送妹、
曾桂枝、劉維俊、杜立雄、陳禮賢、林瑞珠、彭仁坡間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
仟壹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應繳納
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肆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