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409號
SCDV,106,補,1409,2018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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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09號
原   告 羅青定 
原   告 羅青煥 
前列羅青定羅青煥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世良、王李春妹羅彥哲周文雄鄭素月
彭學銑、楊國柱葉春陽、雷屆念、鍾統裕、柳鎮唐、劉送妹、
曾桂枝劉維俊杜立雄、陳禮賢林瑞珠彭仁坡間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
仟壹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應繳納
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肆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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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