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77號原 告 友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志成原 告 宏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以超原 告 安心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顏曾安原 告 吉盛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萬松村原 告 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森川原 告 申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慧娟原 告 麒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裔梃原 告 吉正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許有富原 告 國立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鶴年原 告 上林金屬扶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茂青原 告 大元景觀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田俊華原 告 三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杜勝美原 告 聖多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德峰原 告 立宏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明照原 告 群榮黑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承宗原 告 三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維富原 告 楚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勝原 告 泰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得全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訴訟代理人 胡嘉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良營造廠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柒萬肆仟零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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