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27號
原 告 陳國章
原 告 陳嘉慶
前列陳國章、陳嘉慶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固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肆佰壹拾柒萬肆仟參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
仟捌佰參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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