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29號
SCDV,106,補,1129,2018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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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29號
原   告 元信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江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怡親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依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肆拾參萬零壹佰柒拾壹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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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信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