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06年度,509號
SCDV,106,竹小,509,2018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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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竹小字第50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薏淳
被   告 簡文進
      劉玟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5 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
┌─────┬─────────┬────┬──────────┐
│ 本 金 │ 利息起迄日 │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新臺幣)│ (民 國) │ │ (民國) │
├─────┼─────────┼────┼──────────┤
│5,497 元 │自103 年7 月1 日起│1.83% │自103 年8 月2 日起至│
│ │至104年9月29日止 │ │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
│ ├─────────┼────┤以內部分,依前開利率│
│ │自104年9月30起至 │1.76% │10%;逾期超過6 個月│
│ │104年12月22日止 │ │部分,依前開利率20%│
│ ├─────────┼────┤算。 │
│ │自104年12月23日起 │1.69% │ │
│ │至105年2月14日止 │ │ │
│ ├─────────┼────┤ │
│ │自105 年2 月15日 │2.69%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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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