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小字第383號
原 告 天陽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勝坤
訴訟代理人 鄭雨昇律師
被 告 莊朝貴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安裝再生能源 裝設工程款新台幣(下同)89,000元,被告主張因安裝瑕疵 衍生損害賠償,主張抵銷上開工程款,向本院提起訴訟,現 由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3號審理中,則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以上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綜上,本院認 於上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00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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