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呂維明
送達代收人 謝曉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開興等七人間因106年家小字第2號分割遺產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85
,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