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6年度,190號
SCDV,106,婚,190,2018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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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張庭珠
送達代收人 鄧秀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汶霖間因106年度婚字第190號離婚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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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