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羅錦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芳間因106年度婚字第116號離婚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