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404號
SCDV,106,司聲,404,2018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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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古裕聆

相 對 人 王潔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6年度存字第792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8年度乙類第一期債票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3人間請求返還借款 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357號民事裁定為 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8年度乙類第一期債 票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 79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達成和解 ,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書與聲請 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業據提出本院 106年度司裁全字第357號民事裁定影本、106年度存字第792 號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為證 ,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 第357號假扣押事件、106年度存字第792號擔保提存事件卷 宗查閱屬實,核與聲請人前開所述相符。次查,聲請人業據 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而該同意書上之印文,以肉眼比 對方式,核與相對人於公司變更登記表、苗栗縣三義鄉戶政 事務所印鑑證明上之印文相符,另同意書復已明確記載相對 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則參諸上開規定,自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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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