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949號
債 權 人 台明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巧味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請款單,惟該請款 單無法辨識債務人為巧味有限公司,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 月26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迄未提出,依 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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