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009號
SCDV,106,司促,9009,2018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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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009號
債 權 人 陳伊敏
債 務 人 葉俊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肆仟參佰陸拾壹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至聲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因聲請人聲
  請無理由;又部分金額尚未扣款,聲請人尚無從行使追索權
  ,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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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