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009號
債 權 人 陳伊敏
債 務 人 葉俊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肆仟參佰陸拾壹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至聲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因聲請人聲
請無理由;又部分金額尚未扣款,聲請人尚無從行使追索權
,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