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94號
SCDM,107,聲,194,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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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春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春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春章前因竊盜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因毒品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因竊盜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2年度易字第27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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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