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49號
原 告 張能英
曾德澩
曾周春梅住新竹縣○○鄉○○路000巷00號
徐淑英
曾德志
被 告 陳志賢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73 號),經原告等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無 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規定。
二、查被告陳志賢被訴毀損罪嫌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7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373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 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且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