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755號
SCDM,106,訴,755,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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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7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得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050
0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06 年9 月1 日至9 月12日間某日,在嘉義市 某網路咖啡店內,經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綽號「小偉」 成年男子(下稱「小偉」)介紹,加入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 詳、綽號「天下」成年人(下稱「天下」)所屬詐欺集團, 且取得詐欺集團所配發工作用手機2 支(均未扣案),負責 聽從「天下」以手機通訊軟體QQ所發送指示,持詐欺集團所 交付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測試人頭帳戶能否正常使用 及提領因受詐欺集團矇騙而匯入人頭帳戶之贓款,並將贓款 放置「天下」指定處所。其後,乙○○與「小偉」、「天下 」等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 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詐術內容欄內所示時 間,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 誤而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再由乙○○於附表 一提款時間及地點欄內所示時、地,依「天下」之指揮,持 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均未扣案)提領贓款( 附表一所示提領金額均已扣除手續費新臺幣〈下同〉5 元) ,並於扣除其與「天下」、「小偉」所約定以當日提領金額 1.5 % 計算之報酬後,將剩餘贓款放置「天下」指定處所。 嗣經員警調閱相關提領地點監視器影像而查獲。二、案經己○、子○○、戊○○、癸○○、甲○○、丑○○、庚 ○○、丁○○、丙○○、壬○○、辛○○訴由新竹市警察局 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 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亦非不得本



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於不 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下,更正或補充原起訴之事實(最 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920號判決同此見解)。查本案起 訴書原記載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 之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同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非 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被告所獲報酬為每日提領金額之 0.15% 等節,經公訴人於本院106 年12月13日準備程序當庭 更正被告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3 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獲報酬為每日提領金額之1. 5%(見本院訴卷第73頁);公訴人復於107 年1 月15日提出 補充理由書補充及更正原起訴書附表所示各該告訴人匯款之 時間、地點、金額、被告提款之時間、地點、金額顯然錯誤 之處(正確內容即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見本院訴卷第118 至131 頁)。公訴人所為上開補充及更正均無礙起訴基本事 實同一性,依前開說明,本院自以公訴人上開補充及更正後 之內容為本案審理內容,合先敘明。
二、被告所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3 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係屬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 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 條第1 項之限 制。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 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 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援引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 無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開說明,應認具有證 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查聲請羈 押、移審、準備及簡式審判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附表二編 號1 所示證據出處),並有附表二編號2 至14所示證據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11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 之4 第1 項第2 款之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又附表一 編號2 、3 、4 、8 、9 所示各該告訴人陷於錯誤所為數次 匯款;被告就同表編號1 至10所示數次提領行為,顯係被告 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單一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分



別於密接時、空以相同方式,反覆侵害各該同一法益,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客觀上難以強行分割,在評價上,應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
㈡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 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 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28年 上字第3110號判例、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 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 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 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 雖未以電話聯繫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示各該告訴人,並以該 等方式為詐術行為,然被告提領其等因受騙而陷於錯誤所匯 入人頭帳戶之款項,嗣轉交上游詐欺集團成員,顯係各自分 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 的,從而,被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 ,共同負責。是被告與「小偉」、「天下」及其他詐欺集團 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 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犯11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以付出 相對應之勞力取得財物,竟應邀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 之工作,讓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示 各該詐術行為,致各該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人頭帳 戶,而由被告擔任車手取款,不僅俾使該詐騙集團成員得以 遂行詐欺行為,嗣又能逃避司法之追緝,衍生嚴重社會問題 ,且迄今未能與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成立和解或賠償其等財產 損失,所為實當責難,惟念及被告自始坦承犯行,且於本院 審理時自陳:當初加入詐欺集團時,係因收入不穩定,身體 狀況不佳,無法從事勞力工作,又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一 時失慮應邀加入詐欺集團;嗣有協助警方指認出詐欺集團其 他成員真實身分等語(見本院訴卷第143 頁),暨其高職畢 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從事販賣烤鴨工作,月收入約2 萬元, 已離婚,與前妻育有2 名未成年子女共同監護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警懲。三、沒收:




被告擔任取款車手可得報酬為當日提領金額之1.5%一情,業 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簡式審判程序中供述明確(見新竹地檢 署偵卷第10頁反面、本院訴卷第142 頁),堪以認定被告犯 罪所得應為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示提款總金額之1.5%。惟查 ,附表一編號2 、3 、4 、5 、10所示告訴人匯款金額均顯 然低於被告提領金額,足見被告所提領金額恐有非本案告訴 人所匯款項部分,為免重複計算被告犯罪所得,本院爰依附 表一編號1 至11所示告訴人實際受騙匯款金額作為計算被告 本案之犯罪所得基礎,計算式為「81萬5,029 元×1.5%=1 萬2,225 元」(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是上開犯罪所得雖 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其餘提款所得部分,既未據扣 案,復無其他證據證明仍由被告保有中,自難認屬被告之犯 罪所得,爰不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取得聯繫用之工 作手機,雖屬犯罪所用,然非其所有,且嗣已繳回等節,為 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訴卷第18、142 頁),爰不依刑法第 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
│ 附表一 │




├─┬───┬──────────┬───────┬─────┬───┬───────┬────┤
│編│被害人│詐術內容 │匯款時間 │人頭帳戶 │匯款金│提款時間及地點│提款金額│
│號│ │ │ │ │額(新│ │ │
│ │ │ │ │ │臺幣)│ │ │
├─┼───┼──────────┼───────┼─────┼───┼───────┼────┤
│1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06 年9 月14日│樓筱瑩向中│15萬元│106 年9 月14日│2 萬元 │
│ │己○ │9 月8 日17時8 分許,│13時44分許,在│華郵政股份│ │14時11分許,在│ │
│ │ │分別假冒雄獅旅行社、│桃園市中壢區中│有限公司(│ │彰化縣員林市民│ │
│ │ │玉山銀行人員名義致電│正路95號彰化銀│下稱中華郵│ │權街16號臺灣中│ │
│ │ │告訴人己○,佯稱:告│行 │政)所申設│ │小企業銀行(下│ │
│ │ │訴人己○先前網路交易│ │帳號004150│ │稱臺灣企銀)員│ │
│ │ │時,因作業疏失遭誤設│ │00000000號│ │林分行ATM │ │
│ │ │為分期約定轉帳,需依│ │帳戶(下稱│ ├───────┼────┤
│ │ │指示解除云云,使告訴│ │樓筱瑩郵局│ │106 年9 月14日│2 萬元 │
│ │ │人己○陷於錯誤,依指│ │帳戶) │ │14時13分許,在│ │
│ │ │示於右揭時、地匯款 │ │ │ │上揭ATM │ │
│ │ │右揭金額至右揭人頭帳│ │ │ ├───────┼────┤
│ │ │戶。 │ │ │ │106 年9 月14日│2 萬元 │
│ │ │ │ │ │ │14時14分許,在│ │
│ │ │ │ │ │ │上揭ATM │ │
│ │ │ │ │ │ ├───────┼────┤
│ │ │ │ │ │ │106 年9 月14日│2 萬元 │
│ │ │ │ │ │ │14時15分許,在│ │
│ │ │ │ │ │ │上揭ATM │ │
│ │ │ │ │ │ ├───────┼────┤
│ │ │ │ │ │ │106 年9 月14日│2 萬元 │
│ │ │ │ │ │ │14時18分許,在│ │
│ │ │ │ │ │ │彰化縣員林市中│ │
│ │ │ │ │ │ │正路495號彰化 │ │
│ │ │ │ │ │ │銀行員林分行AT│ │
│ │ │ │ │ │ │M │ │
│ │ │ │ │ │ ├───────┼────┤
│ │ │ │ │ │ │106 年9 月14日│2 萬元 │
│ │ │ │ │ │ │14時19分許,在│ │
│ │ │ │ │ │ │上揭ATM │ │
│ │ │ │ │ │ ├───────┼────┤
│ │ │ │ │ │ │106 年9 月14日│2 萬元 │
│ │ │ │ │ │ │14時19分許,在│ │
│ │ │ │ │ │ │上揭ATM │ │
│ │ │ │ │ │ ├───────┼────┤




│ │ │ │ │ │ │106 年9 月14日│1 萬元 │
│ │ │ │ │ │ │14時20分許,在│ │
│ │ │ │ │ │ │上揭ATM │ │
├─┼───┼──────────┼───────┼─────┼───┼───────┼────┤
│2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06 年9 月15日│樓筱瑩郵局│1 萬9,│106 年9 月15日│6萬元 │
│ │子○○│9 月14日20時50分許,│0 時22分許,在│帳戶 │985元 │0 時37分許,在│ │
│ │ │分別假冒EZ訂網、台北│臺北市文山區木│ │ │彰化縣員林市中│ │
│ │ │富邦銀行人員名義致電│柵路2 段94號國│ │ │正路457 號中華│ │
│ │ │告訴人子○○,佯稱:│泰世華銀行文山│ │ │郵政員林中正路│ │
│ │ │告訴人子○○先前網路│分行ATM │ │ │郵局ATM │ │
│ │ │購物時,因作業疏失遭├───────┼─────┼───┼───────┼────┤
│ │ │誤設10筆重複訂單,需│106 年9 月15日│樓筱瑩郵局│1 萬7,│106 年9 月15日│8,000元 │
│ │ │依指示操作ATM 解除云│0 時29分許,在│帳戶 │985 元│0 時38分許,在│ │
│ │ │云,使告訴人子○○陷│國泰世華銀行文│ │ │上揭ATM │ │
│ │ │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山分行ATM │ │ │ │ │
│ │ │時、地操作ATM 匯款右│ │ │ │ │ │
│ │ │揭金額至右揭人頭帳戶│ │ │ │ │ │
│ │ │。 │ │ │ │ │ │
├─┼───┼──────────┼───────┼─────┼───┼───────┼────┤
│3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06 年9 月14日│樓筱瑩郵局│2 萬9,│106 年9 月15日│2 萬元 │
│ │戊○○│9 月14日21時32分許,│23時47分許,在│帳戶 │985元 │0 時5 分許,在│ │
│ │ │分別假冒EZ訂網、台新│臺北市中正區信│ │ │彰化縣員林市中│ │
│ │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人│義路2 段139 號│ │ │山路1 段844 號│ │
│ │ │員名義致電告訴人施亞│彰化銀行東門分│ │ │合作金庫銀行員│ │
│ │ │伶,佯稱:告訴人施亞│行ATM │ │ │林分行ATM │ │
│ │ │伶先前網路交易時,因│ │ │ ├───────┼────┤
│ │ │作業疏失遭誤設20張之│ │ │ │106 年9 月15日│9,500元 │
│ │ │套票訂單,需依指示操│ │ │ │0 時6 分許,在│ │
│ │ │作ATM 解除云云,使告│ │ │ │上揭ATM │ │
│ │ │訴人戊○○陷於錯誤,├───────┼─────┼───┼───────┼────┤
│ │ │依指示於右揭時、地操│106 年9 月15日│樓筱瑩郵局│2 萬9,│106 年9 月15日│2 萬元 │
│ │ │作ATM 匯款右揭金額至│0 時11分許,在│帳戶 │989 元│0 時15分許,在│ │
│ │ │右揭人頭帳戶。 │彰化銀行東門分│ │ │彰化縣員林市中│ │
│ │ │ │行ATM │ │ │山路1 段785 號│ │
│ │ │ │ │ │ │聯邦銀行員林分│ │
│ │ │ │ │ │ │行ATM │ │
│ │ │ │ │ │ ├───────┼────┤
│ │ │ │ │ │ │106 年9 月15日│1 萬元 │
│ │ │ │ │ │ │0 時15分許,在│ │
│ │ │ │ │ │ │上揭ATM │ │




│ │ │ ├───────┼─────┼───┼───────┼────┤
│ │ │ │106 年9 月15日│樓筱瑩郵局│2 萬9,│106 年9 月15日│6萬元 │
│ │ │ │0 時33分許,在│帳戶 │985元 │0 時37分許,在│ │
│ │ │ │彰化銀行東門分│ │ │中華郵政員林中│ │
│ │ │ │行ATM │ │ │正路郵局ATM │ │
│ │ │ │ │ │ ├───────┼────┤
│ │ │ │ │ │ │106 年9 月15日│8,000元 │
│ │ │ │ │ │ │0 時38分許,在│ │
│ │ │ │ │ │ │上揭ATM │ │
├─┼───┼──────────┼───────┼─────┼───┼───────┼────┤
│4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06 年9 月18日│張世雄向日│2 萬9,│106 年9 月18日│2 萬元 │
│ │癸○○│9 月18日17時34分許,│18時38分許,在│盛銀行所申│985元 │18時43分許,在│ │
│ │ │分別假冒民視消費高手│臺中市梧棲區四│設帳號1072│ │新竹市北區北大│ │
│ │ │節目、中華郵政人員名│維路2 號臺灣銀│0000000000│ │路346 號1 樓星│ │
│ │ │義致電告訴人癸○○,│行臺中港分行AT│號帳戶(下│ │展銀行新竹分行│ │
│ │ │佯稱:告訴人癸○○先│M │稱張世雄日│ │ATM │ │
│ │ │前網路購物時,因作業│ │盛銀行帳戶│ ├───────┼────┤
│ │ │疏失遭誤設為分期約定│ │) │ │106 年9 月18日│2 萬元 │
│ │ │轉帳,需依指示操作AT│ │ │ │18時44分許,在│ │
│ │ │M 解除云云,使告訴人│ │ │ │上揭ATM │ │
│ │ │癸○○陷於錯誤,依指│ │ │ ├───────┼────┤
│ │ │示於右揭時、地操作AT│ │ │ │106 年9 月18日│2 萬元 │
│ │ │M 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 │ │ │18時44分許,在│ │
│ │ │人頭帳戶。 │ │ │ │上揭ATM │ │
│ │ │ │ │ │ ├───────┼────┤
│ │ │ │ │ │ │106 年9 月18日│2 萬元 │
│ │ │ │ │ │ │18時45分許,在│ │
│ │ │ │ │ │ │上揭ATM │ │
│ │ │ │ │ │ ├───────┼────┤
│ │ │ │ │ │ │106 年9 月18日│9,500元 │
│ │ │ │ │ │ │18時45分許,在│ │
│ │ │ │ │ │ │上揭ATM │ │
│ │ │ ├───────┼─────┼───┼───────┼────┤
│ │ │ │106 年9 月18日│張世雄日盛│9,985 │106 年9 月18日│1 萬元 │
│ │ │ │18時52分許,在│銀行帳戶 │元 │18時56分許,新│ │
│ │ │ │臺中市梧棲區大│ │ │竹市北區北大路│ │
│ │ │ │智路2 段385 號│ │ │282 號新竹第三│ │
│ │ │ │統一便利商店詠│ │ │信用合作社營業│ │
│ │ │ │德店ATM │ │ │部ATM │ │
├─┼───┼──────────┼───────┼─────┼───┼───────┼────┤




│5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06 年9 月18日│張世雄日盛│2 萬9,│106 年9 月18日│2 萬元 │
│ │甲○○│9 月18日17時41分許,│18時40分許,在│銀行帳戶 │985元 │18時43分許,在│ │
│ │ │分別假冒購物台、中華│高雄市鳳山區新│ │ │星展銀行新竹分│ │
│ │ │郵政人員名義致電告訴│富路391 號中華│ │ │行ATM │ │
│ │ │人甲○○,佯稱:告訴│郵政鳳山區新富│ │ ├───────┼────┤
│ │ │人甲○○先前網路購物│郵局ATM │ │ │106 年9 月18日│2 萬元 │
│ │ │時,因誤簽簽收單,需│ │ │ │18時44分許,在│ │
│ │ │依指示操作ATM 解除云│ │ │ │上揭ATM │ │
│ │ │云,使告訴人甲○○陷│ │ │ ├───────┼────┤
│ │ │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 │ │ │106 年9 月18日│2 萬元 │
│ │ │時、地操作ATM 匯款右│ │ │ │18時44分許,在│ │
│ │ │揭金額至右揭人頭帳戶│ │ │ │上揭ATM │ │
│ │ │。 │ │ │ ├───────┼────┤
│ │ │ │ │ │ │106 年9 月18日│2 萬元 │
│ │ │ │ │ │ │18時45分許,在│ │
│ │ │ │ │ │ │上揭ATM │ │
│ │ │ │ │ │ ├───────┼────┤
│ │ │ │ │ │ │106 年9 月18日│9,500元 │
│ │ │ │ │ │ │18時45分許,在│ │
│ │ │ │ │ │ │上揭ATM │ │
├─┼───┼──────────┼───────┼─────┼───┼───────┼────┤
│6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06 年9 月18日│楊世旭向台│2 萬9,│106 年9 月18日│2 萬元 │
│ │丑○○│9 月15日22時6 分許,│22時36分許,在│北富邦銀行│985元 │22時45分許,在│ │
│ │ │分別假冒EZ訂網、中國│臺南市南區健康│所申設帳號│ │新竹市北區中正│ │
│ │ │信託銀行人員名義致電│路2 段236 號1 │0000000000│ │路180 號京城銀│ │
│ │ │告訴人丑○○,佯稱:│樓中國信託銀行│24號帳戶(│ │行新竹分行ATM │ │
│ │ │告訴人丑○○先前網路│南台南分行ATM │下稱楊世旭│ ├───────┼────┤
│ │ │交易時,因作業疏失遭│ │富邦銀行帳│ │106 年9 月18日│1 萬元 │
│ │ │誤設為30筆交易,需依│ │戶) │ │22時45分許,在│ │
│ │ │指示操作ATM 解除云云│ │ │ │上揭ATM │ │
│ │ │,使告訴人丑○○陷於│ │ │ │ │ │
│ │ │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 │ │ │ │ │
│ │ │、地操作ATM 匯款右揭│ │ │ │ │ │
│ │ │金額至右揭人頭帳戶。│ │ │ │ │ │
├─┼───┼──────────┼───────┼─────┼───┼───────┼────┤
│7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06 年9 月18日│楊世旭富邦│2 萬9,│106 年9 月18日│2 萬元 │
│ │庚○○│9 月18日21時許,分別│22時14分許,在│銀行帳戶 │987元 │22時21分許,在│ │
│ │ │假冒EZ訂網、台北富邦│新北市八里區訊│ │ │新竹市北區中正│ │
│ │ │銀行人員名義致電告訴│塘路13號中華郵│ │ │路225 號日盛銀│ │
│ │ │人庚○○,佯稱:告訴│政八里郵局ATM │ │ │行光復分行ATM │ │




│ │ │人庚○○先前網路交易│ │ │ ├───────┼────┤
│ │ │時,因作業疏失遭誤設│ │ │ │106 年9 月18日│1 萬元 │
│ │ │為數量20筆之套票交易│ │ │ │22時22分許,在│ │
│ │ │,需依指示操作ATM 解│ │ │ │上揭ATM │ │
│ │ │除云云,使告訴人翁伯│ │ │ │ │ │
│ │ │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 │ │ │ │ │
│ │ │右揭時、地操作ATM 匯│ │ │ │ │ │
│ │ │款右揭金額至右揭人頭│ │ │ │ │ │
│ │ │帳戶。 │ │ │ │ │ │
├─┼───┼──────────┼───────┼─────┼───┼───────┼────┤
│8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06 年9 月18日│楊世旭富邦│2 萬9,│106 年9 月18日│2 萬元 │
│ │丁○○│9 月18日18時26分許,│21時39分許,在│銀行帳戶 │980 元│21時45分許,在│ │
│ │ │分別假冒EZ訂網、國泰│新北市某永豐銀│ │ │日盛銀行光復分│ │
│ │ │世華銀行人員名義致電│行ATM │ │ │行ATM │ │
│ │ │告訴人丁○○,佯稱:├───────┼─────┼───┼───────┼────┤
│ │ │告訴人丁○○先前網路│106 年9 月18日│楊世旭富邦│2 萬9,│106 年9 月18日│2 萬元 │
│ │ │交易時,因作業疏失遭│21時41分許,在│銀行帳戶 │980 元│21時46分許,在│ │
│ │ │誤設為30筆交易,需依│新北市某永豐銀│ │ │上揭ATM │ │
│ │ │指示操作ATM 解除云云│行ATM │ │ ├───────┼────┤
│ │ │,使告訴人丁○○陷於│ │ │ │106 年9 月18日│1 萬9,00│
│ │ │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 │ │ │21時47分許,在│0元 │
│ │ │、地操作ATM 匯款右揭│ │ │ │上揭ATM │ │
│ │ │金額至右揭人頭帳戶。│ │ │ │ │ │
├─┼───┼──────────┼───────┼─────┼───┼───────┼────┤
│9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06 年9 月26日│李佩君向中│15萬12│106 年9 月26日│6萬元 │
│ │丙○○│9 月25日20時許,分別│14時許,在新北│華郵政所申│3 元 │14時3 分許,在│ │
│ │ │假冒蝦皮購物網站賣家│市新店區某ATM │設帳號0121│ │苗栗縣頭份市和│ │
│ │ │、匯豐銀行人員名義致│ │0000000000│ │平路102 號中華│ │
│ │ │電告訴人丙○○,佯稱│ │號帳戶(下│ │郵政頭份郵局AT│ │
│ │ │:告訴人丙○○先前網│ │稱李佩君郵│ │M │ │
│ │ │路交易時,因作業疏失│ │局帳戶) │ ├───────┼────┤
│ │ │遭誤刷12筆交易,需依│ │ │ │106 年9 月26日│6萬元 │
│ │ │指示操作ATM 解除云云│ │ │ │14時4 分許,在│ │
│ │ │,使告訴人丙○○陷於│ │ │ │上揭ATM │ │
│ │ │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 │ │ ├───────┼────┤
│ │ │、地操作ATM 匯款右揭│ │ │ │106 年9 月26日│3萬元 │
│ │ │金額至右揭人頭帳戶。│ │ │ │14時5 分許,在│ │
│ │ │ │ │ │ │上揭ATM │ │
│ │ │ ├───────┼─────┼───┼───────┼────┤
│ │ │ │106 年9 月26日│莊春蘭向中│15萬12│106 年9 月26日│6萬元 │




│ │ │ │15時許,在新北│華郵政所申│3 元 │15時3 分許,在│ │
│ │ │ │市新店區某ATM │設帳號0111│ │頭份郵局ATM │ │
│ │ │ │ │0000000000│ ├───────┼────┤
│ │ │ │ │帳戶(下稱│ │106 年9 月26日│6萬元 │
│ │ │ │ │莊春蘭郵局│ │15時6 分許,在│ │
│ │ │ │ │帳戶) │ │頭份郵局ATM │ │
│ │ │ │ │ │ ├───────┼────┤
│ │ │ │ │ │ │106 年9 月26日│3萬元 │
│ │ │ │ │ │ │15時7 分許,在│ │
│ │ │ │ │ │ │頭份郵局ATM │ │
├─┼───┼──────────┼───────┼─────┼───┼───────┼────┤
│10│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06 年9 月27日│李佩君郵局│2 萬9,│106 年9 月27日│2 萬元 │
│ │壬○○│9 月27日0 時至19時31│19時31分許,在│帳戶 │987元 │19時34分許,在│ │
│ │ │分間某時許,分別假冒│金門縣金湖鎮某│ │ │新竹市北區中正│ │
│ │ │EZ訂網、國泰世華銀行│中華郵政ATM │ │ │路158 號中國信│ │
│ │ │人員名義致電告訴人許│ │ │ │託銀行新竹分行│ │
│ │ │庭綱,佯稱:告訴人許│ │ │ │ATM │ │
│ │ │庭綱先前網路交易時,│ │ │ ├───────┼────┤
│ │ │因作業疏失遭誤設重複│ │ │ │106 年9 月27日│2 萬元 │
│ │ │訂單,需依指示操作AT│ │ │ │19時35分許,在│ │
│ │ │M 解除云云,使告訴人│ │ │ │上揭ATM │ │
│ │ │壬○○陷於錯誤,依指│ │ │ ├───────┼────┤
│ │ │示於右揭時、地操作AT│ │ │ │106 年9 月27日│2 萬元 │
│ │ │M 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 │ │ │19時36分許,在│ │
│ │ │人頭帳戶。 │ │ │ │上揭ATM │ │
├─┼───┼──────────┼───────┼─────┼───┼───────┼────┤
│11│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06 年9 月27日│莊春蘭郵局│1 萬6,│106 年9 月27日│1 萬7,00│
│ │辛○○│9 月27日18時18分許,│20時41分許,在│帳戶 │980元 │20時47分許,在│0元 │
│ │ │假冒中國信託銀行人員│臺北市中正區南│ │ │新竹市北區中正│ │
│ │ │名義致電告訴人辛○○│昌路1 段110 號│ │ │路326 號渣打銀│ │
│ │ │,佯稱:告訴人辛○○│永豐銀行南門分│ │ │行中正分行ATM │ │
│ │ │先前網路交易時,遭誤│行ATM │ │ │ │ │
│ │ │設重複扣款,需依指示│ │ │ │ │ │
│ │ │操作ATM 解除云云,使│ │ │ │ │ │
│ │ │告訴人辛○○陷於錯誤│ │ │ │ │ │
│ │ │,依指示於右揭時、地│ │ │ │ │ │
│ │ │操作ATM 匯款右揭金額│ │ │ │ │ │
│ │ │至右揭人頭帳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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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 │
├──┬───────────┬────────────┤
│編號│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
├──┼───────────┼────────────┤
│1 │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新竹地檢署偵卷第8至15、2│
│ │院審理時之供述。 │86至288頁、本院聲羈卷第5│
│ │ │至8頁、訴卷第13至20、72 │
│ │ │至77、136至145頁。 │
├──┼───────────┼────────────┤
│2 │①證人即被告於106年9月│新竹地檢署偵卷第18至22頁│
│ │ 27日所搭乘車號000-00│。 │
│ │ 號計程車駕駛徐祐諒於│ │
│ │ 警詢之陳述。 │ │
│ │②證人徐祐諒所提供手機│ │
│ │ 通話紀錄翻拍照片1 張│ │
│ │ 及叫車紀錄1 份。 │ │
│ │③新竹市北大路與北門街│ │
│ │ 交岔路口監視器影像畫│ │
│ │ 面翻拍照片1張。 │ │
│ │④證人徐祐諒所指認監視│ │
│ │ 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4 │ │
│ │ 張。 │ │
├──┼───────────┼────────────┤
│3 │告訴人己○於警詢之陳述│新竹地檢署偵卷第212至214│
│ │。 │頁。 │
├──┼───────────┼────────────┤
│4 │①告訴人子○○於警詢之│新竹地檢署偵卷第243至245│
│ │ 陳述。 │、247頁。 │
│ │②告訴人子○○所提供國│ │
│ │ 泰世華銀行ATM 交易明│ │
│ │ 細影本2張。 │ │
├──┼───────────┼────────────┤
│5 │①告訴人戊○○於警詢之│新竹地檢署偵卷第259至263│
│ │ 陳述。 │頁。 │
│ │②告訴人戊○○所提供彰│ │
│ │ 化銀行ATM 交易明細影│ │
│ │ 本3張。 │ │
├──┼───────────┼────────────┤
│6 │①告訴人癸○○於警詢之│新竹地檢署偵卷第36、37、│




│ │ 陳述。 │39頁。 │
│ │②告訴人癸○○所提供臺│ │
│ │ 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明細表影本、中國信託│ │
│ │ 銀行ATM 交易明細影本│ │
│ │ 各1份。 │ │
├──┼───────────┼────────────┤
│7 │①告訴人甲○○於警詢之│新竹地檢署偵卷第47至49頁│
│ │ 陳述。 │。 │
│ │②告訴人甲○○所提供郵│ │
│ │ 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表影本1份。 │ │
├──┼───────────┼────────────┤
│8 │①告訴人丑○○於警詢之│新竹地檢署偵卷第58至64頁│
│ │ 陳述。 │。 │
│ │②告訴人丑○○所提供中│ │
│ │ 國信託銀行ATM 跨行存│ │
│ │ 款通知翻拍照片1張。 │ │
├──┼───────────┼────────────┤
│9 │①告訴人庚○○於警詢之│新竹地檢署偵卷第102至104│
│ │ 陳述。 │、106頁。 │
│ │②告訴人庚○○所提供郵│ │
│ │ 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表影本1份。 │ │
├──┼───────────┼────────────┤
│10 │①告訴人丁○○於警詢之│新竹地檢署偵卷第114至120│
│ │ 陳述。 │頁。 │
│ │②告訴人丁○○所提供永│ │
│ │ 豐銀行ATM 交易明細影│ │
│ │ 本2張。 │ │
├──┼───────────┼────────────┤
│11 │告訴人丙○○於警詢之陳│新竹地檢署偵卷第137至148│
│ │述。 │頁。 │
├──┼───────────┼────────────┤
│12 │①告訴人壬○○於警詢之│新竹地檢署偵卷第162至163│
│ │ 陳述。 │、165頁。 │
│ │②告訴人壬○○所提供郵│ │
│ │ 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表影本1份。 │ │
├──┼───────────┼────────────┤




│13 │①告訴人辛○○於警詢之│新竹地檢署偵卷第199至202│
│ │ 陳述。 │頁。 │
│ │②告訴人辛○○所提供永│ │
│ │ 豐銀行ATM 交易明細影│ │
│ │ 本1份。 │ │
├──┼───────────┼────────────┤
│14 │①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新竹地檢署偵卷第23至34頁│
│ │ 車手提款影像暨提款明│、聲拘卷第2至4、11至14頁│
│ │ 細一覽表1份。 │、本院訴卷第103至109、11│
│ │②附表一編號3所示提領 │2 至115 、147 至150 頁。│
│ │ 地點監視器影像畫面翻│ │
│ │ 拍照片6張。 │ │
│ │③附表一編號1所示提領 │ │
│ │ 地點監視器影像畫面翻│ │
│ │ 拍照片8張。 │ │
│ │④被告所持用門號090353│ │
│ │ 1467號106 年9 月18日│ │
│ │ 、106 年9 月26日、10│ │
│ │ 6 年9 月27日、106 年│ │
│ │ 9 月28日基地台分析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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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