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633號
SCDM,106,訴,633,2018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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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聲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 ,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 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 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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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