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6年度,982號
SCDM,106,竹簡,982,2018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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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簡字第9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ERE MARILYN ESPIRITU(菲律賓籍)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5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YERE MARILYN ESPIRITU 犯散布竊錄之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Yere Marilyn Espiritu (菲律賓籍,中文譯名:瑪莉琳) 與Galagate Mary Ann Moises(菲律賓籍,中文譯名:瑪莉 安)、Padilla Carlen May (菲律賓籍,中文譯名:卡琳) 同為來台之外籍勞工。瑪莉安與卡琳於民國105 年5 月25日 前往址設桃園市○○區○○路000 號8 樓之「欣桃旅館」休 息,瑪莉安與卡琳於該址房間洗澡時,開啟臉書社群網站軟 體之直播功能,與設定臉書好友之友人直播視訊聊天,惟於 直播視訊過程中,卡琳不慎暴露渠左側乳房部位,為直播畫 面所拍攝,詎前開視訊影像遭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竊錄後, 將上開屬於猥褻影像及遭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之錄影電磁紀錄編輯成13分鐘完整版、11秒剪輯版等影片( 均有露點畫面),散布於網路上,供不特定多數人上網點閱 觀覽,迄於105 年5 月26日某時許,瑪莉琳在其位於新竹縣 ○○鄉○○○街00號宿舍內,以其手機設備連線上網,登入 其暱稱為「Mae Yere Canay」之臉書帳號,透過臉書社群網 站見聞前開影片後,竟基於散布猥褻影像、散布竊錄他人非 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錄影電磁紀錄之犯意,先將上揭 13分鐘完整版影片分享至其臉書動態頁面,復將上揭11秒剪 輯版影片分享至名稱「Wise Chips Tambayan 」之臉書社團 網頁,以此方式散布猥褻影像、散布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 身體隱私部位之錄影電磁紀錄內容。嗣瑪莉安及卡琳經友人 Subeldia Mario Rafa (中文譯名:里歐)告知後隨即報警 處理,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 被告瑪莉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105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卷第11至12頁、第32至34頁;106 年度偵字第5643號卷 第7-9頁)。
㈡ 證人即告訴人瑪莉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見105 年度偵 字第15916 號卷第3 至5 頁反面、第30至34頁)。 ㈢ 證人即告訴人卡琳於警詢中之陳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卷第7 至8 頁)。
㈣ 證人里歐警詢中之陳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15916 號卷第9 至10頁)。
㈤ 外僑資料查詢- 外僑明細內容顯示畫面3 份、影片畫面截圖 1 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15916 號卷第15至18頁、第21至22 頁、第42頁)
㈥ 影片光碟1張。
三、論罪科刑
㈠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之散布猥褻影像罪、 同法第315 條之2 第3 項散布竊錄之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 隱私部位內容罪。被告先後散布13分鐘及11秒鐘之影片,各 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 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屬接續犯,應論以包 括之一罪。又被告係以一散布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瑪莉安 、卡琳之隱私,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處斷。又被告同時觸犯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之散布猥褻影像 罪及同法第315 條之2 第3 項散布竊錄之他人非公開活動及 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 規定,從一重之散布竊錄之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內容罪論處。
㈡ 爰審酌被告擅將其所取得竊錄告訴人瑪莉安、卡琳非公開活 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等猥褻畫面影像,利用手機設備及網際網 路分享至臉書個人動態頁面及臉書社團,致使多數人得藉此 窺得告訴人之隱私,並有害社會善良風氣,實有可議,惟念 及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暨審酌被告自承為大學畢業,經 濟狀況勉持,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沒收
㈠ 被告行為後,刑法沒收章修正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依 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惟被告持為 本案散布犯行所用之未扣案手機1 支,卷內並無證據足認該 支手機內有留存上開竊錄影片,難認屬刑法第315 條之3 所 規定「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或刑法第235 條第3 項所 規定「猥褻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且該手機係日常可得之 物,縱未沒收對於犯罪預防亦無關緊要,不具刑法上重要性 ,爰不予宣告沒收。至卷附存有上開竊錄影片之光碟1 片, 其性質係檢警偵辦犯罪而為本件證據資料之用,非被告所有 之物,且非供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或本件竊錄



內容、猥褻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 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35 條第1 項、第315 條之2 第3 項、第55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七、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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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