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簡字第1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宙平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13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宙平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邱宙平為新竹後備指揮部所發指定應於民國106年7月31日, 前往高雄市○○區○○路0號「海軍陸戰隊學校」報到之海 軍臨時召集令編號第12號之應召員,該召集令於106年7月17 日下午12時40分許,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警員郭志 忠送達至邱宙平位在新竹縣○○鎮○○街00巷0號之戶籍地 ,由邱宙平之母黃銀琴收受後,嗣邱宙平於106年7月20日在 上開戶籍地自黃銀琴處收受上開召集令,竟意圖避免臨時召 集,無故逾入營期限2日未報到。案經新竹後備指揮部函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宙平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被告之母黃銀琴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此外,復有新竹 後備指揮部106年7月份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臨時召集名冊 、106年7月份臨時召集應召員報到成果表、後備指揮部列管 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 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信。是以,本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 條第5 款意圖避 免臨時召集,致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二日之罪。又被告前於 ⑴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365號判 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⑵又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 以99年度審易字第91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6月確定; ⑶又於100年間,因妨害家庭及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 審易字第9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上開3案件 ,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 月確定,於101年1月3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 假釋,尚餘殘刑7月又6日⑷又於101年間,因違反職役職責 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86號判 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 第56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軍上字第22號判決駁
回上訴而確定;⑸又於102年間,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 以102年度竹簡字第90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與上開 案件及殘刑接續執行,於103年6月10日徒刑期滿執行完畢出 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受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係後備軍人,依 法應接受召集令之召集,竟無故逾入營期限而未參加臨時召 集,造成國防機關未能達成對兵役之有效管理,影響國家後 備防衛機制之正常運轉,行為自有可議,惟所生危害尚非重 大,兼衡其犯後承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2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