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872號
SCDM,106,易,872,2018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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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易字第8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哲緯
選任辯護人 徐宏澤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192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
1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庭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湯淑嵐
                     書記官 呂苗澂
                     通 譯 鄭敏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江哲緯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江哲緯明知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 產犯罪密切相關,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 碼交付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使用為財產犯罪之工具,藉以 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逃避檢警人員追緝,竟仍基於提供金 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他人若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不確 定幫助故意,於民國106年4月12日某時許,在新竹縣○○鄉 ○○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新湖中門市,將其所有之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合作金庫帳戶)、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光銀行帳戶 )之存摺及提款卡,利用交貨便服務,寄送至臺北市○○區 ○○○路0段00巷00號B1之統一超商東洋門市予自稱「黎峻 豪」之詐騙集團成員收受,並將提款卡密碼設定為對方指定 之號碼,而容任他人作為詐騙不特定人匯款之人頭帳戶,以 此行為幫助他人詐欺取財犯行。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 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進行 詐騙,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 點,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或跨行存款如附表所示之 金額至江哲緯提供之上開帳戶內,隨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一空,嗣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呂苗澂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集團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及金額│
├──┼───────┼───────────┼──────────┤
│ 1 │趙庭緯 │於106年4月15日21時許,│於同日22時25分許,至│
│ │ │假冒可樂旅遊客服人員,│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2 │
│ │ │撥打電話予趙庭緯,佯稱│段362號之中和中山路 │
│ │ │趙庭緯誤刷3筆交易,將 │郵局,轉帳6123元至江│
│ │ │會聯繫銀行人員來電云云│哲緯提供之上開合作金│
│ │ │,嗣另名假冒國泰世華銀│庫帳戶。 │
│ │ │行客服人員之詐欺集團成│ │
│ │ │員,以電話與趙庭緯聯絡│ │
│ │ │,佯稱需到郵局ATM確認 │ │




│ │ │身分云云。 │ │
├──┼───────┼───────────┼──────────┤
│ 2 │劉威誠 │於106年4月15日20時32分│於同日21時3分許,至 │
│ │ │許,假冒橙姑娘幸福茶飲│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 │
│ │ │店家,撥打電話予劉威誠│332號之板橋港尾郵局 │
│ │ │,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將│,轉帳5989元(已扣除│
│ │ │1筆交易資料輸入成20筆 │手續費15元)至江哲緯
│ │ │,要協助取消訂單並通知│提供之上開合作金庫帳│
│ │ │銀行協助處理云云,隨後│戶。 │
│ │ │要求劉威誠前往操作ATM │ │
│ │ │。 │ │
├──┼───────┼───────────┼──────────┤
│ 3 │黃名瑞 │於106年4月15日18時30分│於同日21時36分許,至│
│ │ │許,假冒金石堂網路書店│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二路│
│ │ │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269號之統一超商雄站 │
│ │ │名瑞,佯稱黃名瑞有12筆│門市,轉帳8985元至江│
│ │ │未核銷的訂單,必須透過│哲緯提供之上開合作金│
│ │ │中華郵政顧客服務中心的│庫帳戶。 │
│ │ │專員才能核銷云云,嗣另│ │
│ │ │名假冒中華郵政顧客服務│ │
│ │ │中心專員之詐欺集團成員│ │
│ │ │,以電話與黃名瑞聯絡,│ │
│ │ │佯稱需至郵局ATM使用轉 │ │
│ │ │帳功能云云。 │ │
├──┼───────┼───────────┼──────────┤
│ 4 │蔡明杰 │於106年4月15日20時21分│(1)於同日21時13分許 │
│ │ │許,假冒橙姑娘網站商家│ ,至苗栗縣苑裡鎮 │
│ │ │,撥打電話予蔡明杰,佯│ 社苓里90之5號之苑│
│ │ │稱蔡明杰之前於網站購買│ 裡社苓郵局,轉帳 │
│ │ │梅精時交易錯誤,造成分│ 2萬9989元至江哲緯
│ │ │期多筆交易,將由郵局客│ 提供之上開合作金 │
│ │ │服引導蔡明杰解除錯誤云│ 庫帳戶。 │
│ │ │云,嗣於同日20時36分許│(2)於同日21時40分許 │
│ │ │,另名假冒郵局客服之詐│ ,至苗栗縣苑裡鎮 │
│ │ │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與蔡│ 山腳157號之統一超│
│ │ │明杰聯絡,引導蔡明杰至│ 商山腳門市,跨行 │
│ │ │郵局、超商操作ATM。 │ 存款2萬9985元(已│
│ │ │ │ 扣除手續費15元) │
│ │ │ │ 至江哲緯提供之上 │
│ │ │ │ 開合作金庫帳戶。 │




│ │ │ │(3)於同日21時43分許 │
│ │ │ │ ,至苗栗縣苑裡鎮 │
│ │ │ │ 山腳157號之統一超│
│ │ │ │ 商山腳門市,跨行 │
│ │ │ │ 存款2萬9985元(已│
│ │ │ │ 扣除手續費15元) │
│ │ │ │ 至江哲緯提供之上 │
│ │ │ │ 開新光銀行帳戶。 │
│ │ │ │(4)於同日22時33分許 │
│ │ │ │ ,至苗栗縣苑裡鎮 │
│ │ │ │ 山柑93號之全家便 │
│ │ │ │ 利商店苑裡甜心店
│ │ │ │ ,跨行存款2萬9985│
│ │ │ │ 元(已扣除手續費 │
│ │ │ │ 15元)至江哲緯提 │
│ │ │ │ 供之上開新光銀行 │
│ │ │ │ 帳戶。 │
│ │ │ │(5)於翌(16)日0時43│
│ │ │ │ 分許,至苗栗縣苑 │
│ │ │ │ 裡鎮山腳157號之統│
│ │ │ │ 一超商山腳門市, │
│ │ │ │ 跨行存款2萬9985元│
│ │ │ │ (已扣除手續費15 │
│ │ │ │ 元)至江哲緯提供 │
│ │ │ │ 之上開新光銀行帳 │
│ │ │ │ 戶。 │
│ │ │ │(6)於翌(16)日0時47│
│ │ │ │ 分許,至苗栗縣苑 │
│ │ │ │ 裡鎮山腳157號之統│
│ │ │ │ 一超商山腳門市, │
│ │ │ │ 轉帳2萬9989元(已│
│ │ │ │ 扣除手續費11元) │
│ │ │ │ 至江哲緯提供之上 │
│ │ │ │ 開新光銀行帳戶。 │
│ │ │ │(7)於翌(16)日1時22│
│ │ │ │ 分許,至苗栗縣苑 │
│ │ │ │ 裡鎮山柑93號之全 │
│ │ │ │ 家便利商店苑裡甜 │
│ │ │ │ 心店,跨行存款2萬│
│ │ │ │ 9985元(已扣除手 │




│ │ │ │ 續費15元)至江哲 │
│ │ │ │ 緯提供之上開新光 │
│ │ │ │ 銀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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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