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二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台南縣餐飲業職業工會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伍萬貳仟
元,折合銀元肆拾伍萬零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零柒元,折
合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貳拾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佰捌拾元,尚不足新台幣壹萬
叁仟叁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葉惠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