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重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504號
SCDM,106,易,504,2018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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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5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崇發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偵
字第11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古昇鴻告訴被告廖崇發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 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罪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 回其對被告之刑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佳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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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