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撤緩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亭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公務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03 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6 年度執聲字第765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六年度訴字第一0三號判決對陳亭嘉所為緩刑貳年之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亭嘉因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本 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7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103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2 月,同時宣告緩刑2 年,於106 年3 月17日確定 。惟其於緩刑期前即103 年3 月22日更犯詐欺罪,經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6 年5 月4 日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6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 、又因犯詐欺等罪判處有期徒刑6 月(1 次)、5 月(1 次 ,聲請書誤載為7 次,予以更正)、4 月(6 次)、3 月( 84次),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於106 年5 月4 日確定。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 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 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亭嘉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 度訴字第1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並於10 6 年3 月17日確定(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即106 年3 月 17日起至108 年3 月16日止)。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03 年3 月22日起至103 年3 月31日止,故意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4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7 月、6 月、5 月、4 月(共6 罪)、3 月(共84罪)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得易科罰 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627 號判決撤銷原判,改判 有期徒刑8 月、7 月、6 月、5 月、4 月(共6 罪)、3 月 (共84罪),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並於106 年5 月 4 日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相符,從 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03 號判決關於緩刑 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