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偉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6 年度聲沒字第157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106 年11 月30日15時4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段000 號,查獲 被告陳偉詣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因被告 本案經觀察、勒戒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18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 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61公克 ),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 規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40 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係檢察官 之職權,則檢察官就扣押物是否係違禁物,自有調查之責, 待認定係違禁物始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以裁定沒收之,惟本案 經遍查全卷並無送驗資料可供認定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 係屬何種違禁物,則此部分既無從證明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聲請人遽認扣案物品均係違禁物,而依職權向本 院聲請應以裁定單獨宣告沒收,即嫌無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