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128號
SCDM,105,附民,128,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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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28號
原   告 李盈欣
      鄭素微
      何雅惠
      謝正龍
      許慧如
      楊燕玉
      許家銘
      許品溱
      吳姿芳
      陳秋梅
      林國明
      莊貽元
      張金屏
      周林華
      白美格
      彭茂洪
      楊英龍
      簡瑋慶
      簡玲瑤
      簡凱良
      李壽仁
      劉月梅
      陳滿香
      林建鑫
      林秋東
      沈好
      劉興壕
      黃碧嬌
      楊佳諭
      林宥瑄
      張錦井
      邱玉連
      陳双玉
      湯化昆
      陳煥煤
      曾秀金
      邱勝源
      韋清聯
      韋秀梅
      江英彥
      邱秋菊
      吳玉瓊
      蘇秀蘭
      林宗志
      游欽勤
      蘇秀娥
      潘龍妹
      蘇政豪
      蘇秀媛
      顏明俊
      雷椗爐
      雷添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被   告 趙苡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金訴字第4 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無 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趙苡均被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乙案,業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以105 年度金訴字第4 號刑事 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應由本 院予以判決駁回,且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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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