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金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清立
選任辯護人 林威伯律師
被 告 陳信志
王本治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子莊律師
被 告 李阿却
劉明珠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光洲律師
被 告 蔡士明
黎世鑫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子莊律師
被 告 何添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威伯律師
被 告 趙苡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葉光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3 年度偵字第10273 號、104 年度偵字第4761號、105 年
度偵字第223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85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清立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之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金肆拾參萬伍仟元與陳信志連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陳信志連帶追徵其價額。
陳信志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之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金肆拾參萬伍仟元與張清立連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張清立連帶追徵其價額。
王本治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之非法
銷售境外基金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金壹仟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阿却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之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金捌仟肆佰元與劉明珠連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劉明珠連帶追徵其價額。
劉明珠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之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金捌仟肆佰元與李阿却連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李阿却連帶追徵其價額。
蔡士明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之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金壹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黎世鑫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之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金伍仟貳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何添富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之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趙苡均無罪。
事 實
一、張清立係香港International Investor & IFA Platform 公 司(亞洲資訊聯合服務中心,下稱IIIP公司)負責人兼總經 理,並在我國設立百福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 ○○區○○○路0 段000 號7 樓之12;民國96年改名藏倉生 活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變更為陳信志),且印製名片對外
自稱百福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陳信志係IIIP公司 法人暨國際事業部總經理,且擔任百福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 司董事、法人暨國際事業部總經理、國際事業部副總,並印 製相關名片對外自稱;復擔任藏倉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張清立、陳信志以IIIP公司在臺灣地區代理美國加州 Velocity Investment Group ,Inc .(下稱美國VIG 公司, 別名富騰投資集團,負責人為華裔男子Wan Yin-Nan ,中譯 名:王鷹男,別名:Michael Wang,其年籍不詳)自94年6 月5 日起陸續發行的「Bio Profit Series 」(BPS ,下稱 百福系列基金)投資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憑證名義,在臺北 、桃園、新竹及苗栗等地區招攬民眾投資,並在各地設立 IIIP公司之地區服務中心。王本治原為鴻福國際顧問有限公 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6 樓之6 )負責人,於 99年間因違法銷售境外「百福1 號」基金,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偵字第2051號為緩起訴處分後,即於10 1 年5 月1 日解散鴻福國際顧問有限公司,並在原址改為II IP公司臺北服務中心,自稱百福藏倉公司鴻福會館之負責人 ,復指示各地執行長不再設立顧問公司,均更名為IIIP公司 之各地服務中心;其並擔任IIIP公司臺北服務中心(址亦設 臺北市○○區○○路000 號6 樓之6 )執行長。李阿却係II IP公司桃園服務中心(址設桃園市○○路0000巷0 ○0 號3 樓)執行長;劉明珠為李阿却之妻。蔡士明係兆福資產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擔任IIIP公司新竹服務中心(址設新 竹市○○路000 號1 樓)執行長;黎世鑫係IIIP公司竹北服 務中心(址設新竹縣○○市○○○街000 號7 樓之1 )執行 長;何添富係頭份服務中心(址設苗栗縣○○鎮○○路00號 )執行長;王家閱(原名王煌明;另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判決)係南投服務中心(址設南投縣○○鎮○○路00號)執 行長。
二、張清立、陳信志、王本治、李阿却、劉明珠、蔡士明、黎世 鑫、何添富與王家閱等人均明知IIIP公司代理銷售美國VIG 公司所發行之「BIO Profit Series I 」(為美國高收益不 動產抵押債權投資憑證,簡稱:BPS I ,下稱「百福1 號」 ,可分為固定配息型6 年期與10年期2 種【最低投資金額為 美金2,5000元,6 年期年配息8 %,按季配息2 %,10年期 年配息9 %,按季配息2.25%】及期滿領回型【最低投資金 額為美金10,000元,6 年期期滿領回本息共177 %,10年期 期滿領回283 %】)、「BPS II」(下稱「百福2 號」,為 期滿領回型,最低投資金額為美金30,000元,10年期滿可領 回本息280 %)、「BPS III 」(下稱百福3 號,為固定配
息型,最低投資金額為美金30,000元,10年期第3 年起年配 息13%,按季配息3.25%)、「BPS Ⅴ」(下稱「百福5 號 」,為固定配息型,最低投資金額為美金30,000元,10年期 年配息6 %,按季配息1.5 %)等一系列金融商品,皆訂有 最低投資金額及投資年限,提供固定年收益率及紅利,其投 資標的係購買美國加州、內華達州、佛羅里達州之不動產抵 押次順位貸款之債權證券,均係未經我國主管機關即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銷售或已向之申報生效之 境外基金,竟基於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犯意聯絡, 自94年間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張清立、陳信志透過各地 區執行長王本治、李阿却(及其妻劉明珠)、蔡士明、黎世 鑫、何添富,以邀請投資人參加IIIP公司各地服務中心舉辦 之獨立財務顧問課程、理財規劃等課程之機會,向李盈欣、 許慧如、吳姿芳、陳秋梅、簡瑋慶、李壽仁、林建鑫、楊佳 諭、陳煥煤、邱勝源、蘇秀蘭、蘇秀媛等投資人介紹上開百 福系列基金等金融商品,並提供獲利情況之分析意見。嗣投 資人填寫基本資料、購買基金種類及金額,並自行匯款至美 國威明頓信託銀行(Wilmington Trust Company、帳戶名稱 :BIO Profit Series I ,LLC),再由各地服務中心將相關 文件送至美國VIG 公司,以向美國VIG 公司申請購買「百福 1 號」等百福系列基金;經確認後,美國VIG 公司則寄送受 益憑證予該投資人;後續贖回或轉換作業,亦由IIIP公司提 供服務。另投資人加入後,可至IIIP公司香港總公司參加檢 定並取得IIIP公司各地區獨立財務顧問(簡稱:IFA )資格 ,如成功招攬投資,顧問可向美國VIG 公司收取投資金額3 %至4.5 %不等之顧問費;而IIIP公司各服務中心則可收取 投資金額0.5 %之服務費,並由美國VIG 公司直接將相關獎 金及費用匯入渠等設於香港之銀行帳戶內,張清立等人乃以 此等方式代理銷售上開境外基金。
三、百福系列基金自94年起開始在國內募集投資後,該投資將在 104 年陸續到期,而張清立、陳信志、王本治、李阿却、劉 明珠、蔡士明、黎世鑫、何添富明知美國VIG 公司無能力支 付贖回款項,為避免投資人到期前贖回,且明知薩摩亞商「 Simply Smart Invesments Ltd . (SSIL)」公司之股票( 即對外稱「菲洛思德雲南南山養生養老產業園開發案」之投 資標的),及「菲洛思德南山文化苑」之投資契約,係證券 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竟承前揭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並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自102 年6 月起, 續向上開投資人簡介宣傳美國VIG 公司在大陸地區轉投資設 立雲南開發案,並宣稱該開發案已獲大陸地區高層許可且保
證高獲利,要求投資人將原百福系列基金投資轉換成薩摩亞 商「Simply Smart Invesments Ltd . (SSIL)」公司之股 票,到期後可保證領回本息145 %(不論何時進場轉換,皆 須至105 年7 月1 日申請出場),再向投資人宣傳招募「菲 洛思德南山文化苑」投資契約(5 年到期保證領回本息175 %),並指示投資人將投資款項匯入香港交通銀行英皇道分 行之NANSHAN CULTURAL GARDEN (BVI )LTD (帳號:0000 00-00000000 )帳戶內,而以此等方式承銷上開有價證券或 為代理買賣。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 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以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公訴人、被告張清立、陳信志、王 本治、李阿却、劉明珠、蔡士明、黎世鑫、何添富及其等辯 護人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 不當之情況,又均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因認上開證據 方法均適當得為證據,依上揭規定,應均有證據能力。二、本判決所引用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 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與 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 之4 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前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張清立(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15頁 反面至第16頁、偵10273 號卷二第117 頁、臺中市調處影卷 第22頁至第25頁反面、審金訴卷第148 頁、金訴卷二第91頁 、卷三第139 頁)、被告陳信志(見偵10273 號卷二第122 頁反面、臺中市調處影卷第32頁至第35頁、審金訴卷第148 頁、金訴卷一第180 頁、卷二第91頁、卷三第178 頁反面、
卷四第183 頁至第183 頁反面)、被告王本治(見偵10273 號卷二第125 頁反面、審金訴卷第148 頁、金訴卷一第180 頁、卷四第185 頁反面)、被告李阿却(見偵10273 號卷二 第126 頁、審金訴卷第149 頁、金訴卷二第18頁反面、第91 頁、卷三第141 頁)、被告蔡士明(見偵10273 號卷二第13 0 頁反面、臺中市調處影卷第27頁至第31頁、審金訴卷第14 9 頁、金訴卷一第180 頁、卷二第91頁反面、卷三第178 頁 反面、卷四第185 頁反面)、被告黎世鑫(見偵10273 號卷 二第130 頁反面、審金訴卷第149 頁、金訴卷一第180 頁、 卷二第91頁反面、卷三第141 頁反面)、被告何添富(見偵 10273 號卷二第134 頁、審金訴卷第149 頁、金訴卷二第91 頁反面、卷三第142 頁)於調詢時、偵查中、本院行準備程 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被告劉明珠(見審金訴卷第149 頁 、金訴卷二第18頁反面、第91頁反面、卷三第141 頁反面) 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均互核一致。 ㈡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秋梅(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124 頁至第 127 頁反面、偵10273 號卷二第50頁至第51頁、第53頁、第 191 頁至第193 頁)、李盈欣(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144 頁 至第147 頁、偵10273 號卷二第50頁至第53頁、第184 頁至 第185 頁反面)、邱勝源(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171 頁至第 174 頁反面、偵10273 號卷二第55頁、第57頁至第58頁、第 191 頁至第193 頁)、吳姿芳(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52頁至 第55頁、偵10273 號卷二第58頁至第61頁、第184 頁至第18 5 頁反面)、許慧如(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164 頁至第167 頁反面、10273 號卷二第54頁至第56頁、第191 頁至第193 頁)、林建鑫(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15頁至第18頁反面、北 檢偵15306 號卷第73頁至第75頁、偵10273 號卷二第50頁至 第52頁、第184 頁至第185 頁反面)、簡瑋慶(見他1369號 影卷二第29頁至第33頁、北檢偵15306 號卷第56頁至第58頁 、偵10273 號卷二第50頁至第51頁、第53頁至第54頁、第19 8 頁至第200 頁反面)、蘇秀娥(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56頁 至第59頁、偵10273 號卷二第58頁至第60頁、第198 頁至第 200 頁反面)、李壽仁(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1 頁至第4 頁 、偵10273 號卷二第54頁至第57頁、第184 頁至第185 頁反 面)、蘇秀蘭(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45頁至第46頁、偵1027 3 號卷二第54頁至第55頁、第57頁、第198 頁至第200 頁反 面)、楊佳諭(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87頁至第89頁反面、北 檢偵15306 號卷第79頁至第80頁反面、偵10273 號卷二第19 8 頁至第200 頁反面)、證人許吉裕(見南投檢他282 號影 卷第18頁至第19頁反面、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67頁至第84
頁)、簡素禎(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222 頁至第223 頁反面 、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67頁至第84頁)、林源隆(見臺中 市調處影卷第225 頁至第227 頁反面、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 第67頁至第84頁)、謝維君(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229 頁至 第231 頁、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67頁至第84頁)、陳朝象 (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237 頁至第238 頁反面、南投檢偵43 12號影卷第67頁至第84頁)、賴秀桃(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 240 頁至第241 頁、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67頁至第84頁) 證人關寶宗(見南投檢他282 號影卷第30頁至第34-1頁、南 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118 頁至第134 頁)、尹邦靖(見南投 檢他282 號第68頁至第73頁、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118 頁 至第134 頁)、王家閱(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6 頁至第13頁 、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118 頁至第134 頁)、賴秋容(見 臺中市調處影卷第115 頁至第118 頁反面、南投檢偵4312號 影卷第118 頁至第134 頁)、李賢仁(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 121 頁至第129 頁、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118 頁至第134 頁)、温瑞湧(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132 頁至第137 頁、南 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118 頁至第134 頁)、邱碧麗(見臺中 市調處影卷第143 頁至第146 頁反面、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 第118 頁至第134 頁)、古明貴(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150 頁至第153 頁、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118 頁至第134 頁) 於調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陳煥煤(見偵1027 3 號卷二第58頁至第59頁、第61頁、第191 頁至第193 頁) 、蘇秀媛(見偵10273 號卷二第59頁至第60頁、第198 頁至 第200 頁反面)、證人張德玉(見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67 頁至第84頁)於偵查中之證述均相符。
㈢復有Velocity Investment Group ,Inc .管理團隊簡介1 份 《告證1 》(見他1369號卷第19頁)、根據美國SEC 的起訴 書所得之各系列募集資料1 份《告證2 》(見他1369號卷第 20頁)、IIIP亞洲資訊聯合服務中心組織表1 紙《告證3 》 (見他1369號卷第21頁)、用以募集BPS 百福系列無擔(保 )債券基金之宣傳《告證4 》(見他1369號卷第22頁至第69 頁)、國際獨立財務顧問專業認證培訓學習護照《告證5 》 (見他1369號卷第70頁至第73頁)、美國SEC 對王鷹男等人 起訴書《告證6 》(見他1369號卷第74頁至第90頁)、美國 法院凍結本件BPS 百福系列無擔保債券基金之裁定及VIG 公 司通知投資人帳凍結之文件《告證7 》(見他1369號卷第91 頁至第96頁)、雲南南山養生養老產業園開發案投資簡章《 告證8 》(見他1369號卷第97頁至第98頁)、VIG 公司總裁 王鷹男給投資者的建議函及SSIL公司對雲南南山養生養老產
業進行投資之說明書、轉換辦法之簡章《告證9 》(見他13 69號卷第99頁至第101 頁)、菲洛思德雲南南山養生養老產 業園開發案之SSIL特別股投資簡章《告證10》(見他1369號 卷第102 頁至第103 頁)、南山文化苑103 年2 月18日有關 Call Option 之說明書1 份《告證11》(見他1369號卷第10 4 頁)、IIIP亞洲資訊聯合服務中心通知投資人Steven Ting突然身故之通知書1 份《告證12》(見他1369號卷第10 5 頁)、關於轉換及銷售普洱茶之介紹及現狀說明書《告證 13》(見他1369號卷第106 頁至第108 頁)、美國富騰投資 集團(即美國VIG 公司)投資簡介說明書1 份《證據二》( 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24頁至第32頁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103 年4 月22日證期(發)字第1030013989號函1 份(見他 1369號影卷一第33頁)、「Bio Profit Series 1 」、 「Bio Profit Series 」、「Bio Profit Series Ⅴ」組合 系列說明各1 份《證據三》(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72頁至第 74頁)、菲洛思德雲南南山養生養老產業園開發案BSP 投資 人轉換股份簡介說明書1 份《證據十二》(見他1369號影卷 一第78頁至第79頁)、VELOCITY INVESTMENTGROUP , INC . 授與告訴人陳秋梅之之Bio Profit Series 代理人證書及顧 問合約書《證據十九》(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133 頁、第13 9 頁至第141 頁)、告訴人李盈欣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5年 11月23日、100 年7 月20日、100 年3 月23日匯出匯款申請 書及約定書各1 紙《告證15》(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148 頁 至第149 頁)、告訴人李盈欣之SIMPLY SMART INVESTMENTS LIMITED 所發行的股份認購證明書、認股合約《證據二二》 及已投資資金配息明細說明函(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152 頁 至第154 頁反面)、BIO PROFIT SERIES I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百福1 號)認購證明書影本1 張《 證據四》(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160 頁、他1369號影卷二第 20頁至第21頁反面、第40頁至第40頁反面、第123 頁至第12 3 頁反、他1369號影卷三第115 頁反、北檢偵15306 號影卷 一第152 頁、第207 頁至第208 頁反、第227 頁至第227 頁 反、北檢偵15306 號影卷二第42頁、第43頁、偵10273 號卷 一第55頁至第83頁、第85頁、臺中市調處影卷第141 頁至第 142 頁、第233 頁、第234 頁)、告訴人李盈欣之百福一號 申購書影本及百福五號填表範例表格各1 份《證據十八》( 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161 頁至第162 頁反面)、告訴人李壽 仁之SIMPLY SMART INVESTMENTS LIMITED所發行的股份認購 證明書、認股合約《證據二二》及已投資資金配息明細說明 函(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5 頁至第10頁)、IIIP總公司組織
圖1 份《證據九》(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22頁)、BPS 百福 各系列轉換說明1 份(原投資BPS 轉換為雲南養生養老專開 發投資股權)《證據二一》(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35頁至第 35頁反面)、BPS 顧問晉升條件及顧問費表1 份《證據十七 》(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36頁至第36頁反面、第39頁反面) 、美國VIG 公司負責人Michael Wang(原名WANG YIN-NAN, 中文名王鷹男)說明書影本1 份(其表示公司受到SEC 介入 調查,必須將投資資產轉出美國,要求BPS 百福系列基金投 資人將資轉入中國地區養生養老專區開發項目)《證據二十 》(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37頁至第37頁反面)、美國VIG 公 司2013年10月15日、2013年12月6 日、2014年3 月24日重要 訊息公告各1 份(證據三十)(見他1369號影卷三第134 頁 至第136 頁)、告訴人蘇秀娥之認購雲南養生養老開發投資 案認股合約(SUBSCRIP TION AGREEMENT ,即《證據二三》 )、NCGL之股份認購證明書各1 份(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61 頁至第64頁、第67頁)、菲洛思德之南山文化苑Nanshan Cultural Garden 簡介說明書《證據二五》(見他1369號影 卷二第77頁至第78頁)、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2013 年11月1 日網頁公告:美國加州地方法院凍結BPS I、BPS II、BPS III 、BPS Ⅴ在美國加州的房地產投資計劃《證據 五》(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124 頁至第124 頁反)、Bio Profit Series 1 百福1 號匯款資料說明《證據六》(見他 1369號影卷二第125 頁)、投資人登入VIG 網站查詢個資料 說明書1 份《證據七》(見他1369號影二第126 頁)、中央 銀行外匯局103 年4 月17日台央外捌字第1030017232號函暨 附件94年1 月1 日起至103 年3 月31日止之「外匯收入、支 出歸戶彙總及明細表」、「國外匯款人匯入交易資料歸戶彙 總及明細表」、「匯往國外匯款人交易資料歸戶彙總及明細 表」影本各1 份《證據十一》(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141 頁 至第198 頁)、菲洛思德(即美國VIG 公司VELOCITY的音譯 )金山養生養老產業園區簡介說明書、資產規劃確認書及申 購範例表格各1 份(新認購南山生養老產業投資,5 年到期 領回本息175 %)《證據十三》(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201 頁至第223 頁反)、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103 年5 月 27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證據十五》(見他1369 號影卷二第225 頁至第261 頁)、美國高收益不動產投資信 託-BPS 宣傳文件1 份《證據二六》(見他1369號影卷三第 98頁至126 頁反)、BPS 贖回流程表及贖回申請各1 份《證 據二七》(見他1369號影卷三第127 頁至128 頁反)、IIIP 公司現狀說明書(BPS 百福基金及養老村投資均到凍結,II
IP公司願意提供每片未來價值新臺幣10萬元之普洱茶彌補投 資人)《證據二九》(見他1369號影卷三第132 頁至第133 頁)、中央銀行外匯局103 年6 月17日台央外捌字第103002 6446號函及暨附件101 年1 月1 日起至103 年5 月31日止之 「國外匯款人匯入交易資料歸戶彙總表」、「匯往國外受款 人交易資料歸戶彙總及明細表」影本各1 份《證據三一》( 見他1369號影卷三第137 頁至第144 頁)、被告張清立、陳 信志、蔡士明之名片《告證14》(見偵10273 號卷一第17頁 至第18頁)、告訴人吳姿芳之國際獨立財務顧問專業認證培 訓學習護照《告證16》(見偵10273 號卷一第25頁至第28頁 )、VELOCITY INVESTMENT GROUP , INC . 授與告訴人許慧 如、蘇秀娥之顧問合約書及許慧如、蘇秀蘭之Bio Profit Series代理人證書各1 份《告證17》(偵10273 號卷一第29 頁至第36頁)、告訴人吳姿芳存放於IIIP亞洲資訊聯合服務 中心有關購買BPS 百福系列無擔保債券基金、SSIL股票及NC GL投資之明細資料《告證18》(見偵10273 號卷一第37頁至 第38頁)、IIIP亞洲資訊聯合服務中心交付告訴人吳姿芳有 關南山文化院之匯款相關資料《告證19》(見偵10273 號卷 一第39頁)、金管會104 年1 月5 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528 12號函影本1 份(見偵10273 號卷二第223 頁至第225 頁)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網路查詢資料1 份(見偵1027 3 號卷二第226 頁至第245 頁)、REITS 不動投資信託基金 宣傳資料(見南投檢他282 號影卷第20頁至第20頁反)、許 吉裕提出之臺灣銀行96年10月24日、97年12月26日、100 年 1 月31日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共3 紙(見南投檢他282 號影卷 第21頁至第21頁反、第23頁)、許吉裕之Nanshan Cultural Garden認購證明書1 份及BIO PROFIT SERIES I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所發行的股份認購證明書3 份、百福一 號投資清單1 紙(見南投檢他282 號影卷第22頁、第23頁反 至第25頁)、臺灣銀行臺中工業區分行104 年12月10日中工 營密字第10400036811 號函暨許吉裕帳戶往來交易明細1 份 (見南投檢他282 號影卷第26頁至第28頁)、投資人等與陳 信志、張清立、蔡士明、關寶宗、邱碧麗、陳中和、賴秋容 、古明貴、李賢仁、溫瑞湧所簽之協議書1 份(見南投檢他 282 號卷第35頁至第67-1頁、第74頁至第106 頁反)、法務 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05 年3 月10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1 份(見南投檢他282 號影卷第128 頁至第13 1 頁)、潤富公司關寶宗等涉嫌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案資金流向暨關係圖2 紙(見南投檢他282 號影卷第143 頁 、第245 頁)、永豐商業銀行105 年4 月15日作心詢字第10
50413103號函、客戶基本資料表及美元帳戶(帳戶名稱: Bio Profit Series I , LLC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交易明細表1 份(見南投檢他282 號影卷第173 頁至第234 頁)、投資人匯款統計表1 份(見南投檢他282 號影卷第24 3 頁至第244 頁反)、李賢仁之臺灣銀行102 年7 月25日、 101 年10月1 日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共2 份(見臺中市調處影 卷第130 頁至第130 頁反)、溫瑞湧之及BIO PROFIT SERIES I LIMI TED LIABILITY COMPANY 所發行的股份認購 證明書3 份(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141 頁至第142 頁)、謝 維君之BIO PROFIT SERIES I 、V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所發行的股份認購證明書共5 份(見臺中市調處影 卷第232 頁至第236 頁)、臺灣銀行桃園分行105 年4 月8 日桃園匯字第10500012441 號函暨張麗如匯款Bio Profit Series 1, LLC 資料1 份(見臺中市○○○○○000 ○○○ 000 ○○○○○○○○里○○000 ○0 ○0 ○○里○○○00 000000000 號函暨唐榮玲之外匯交易傳票、水單等資料共3 紙(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259 頁至第260 頁反)、臺灣銀行 南投分行105 年4 月7 日南投營密字第10500011251 號函暨 陳淑霞等5 人之客戶結匯交易明細查詢1 份(見臺中市調處 影卷第261 頁至第272 頁)、臺灣銀行德芳分行105 年4 月 12日德芳營密字第10500009451 號函暨客戶結匯交易明細查 詢1 紙(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273 頁至第273 頁反)、臺灣 銀行頭份分行105 年4 月14日頭份外字第10500011361 號函 暨廖珊彗之匯出匯款交易明細表、外匯交易傳票、水單等資 料1 份(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279 頁反至第291 頁反)、臺 灣銀行中興新村分行105 年6 月3 日中興營字第1050001952 1 號函暨張麗如等人之匯出匯款賣匯水單相關文件1 份(見 臺中市調處影卷第292 頁至第361 頁)、許吉裕之Nanshan Cultural Garden 認購證明書1 紙(見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 155 頁)、王煌明之BIO PROFIT SERIES I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所發行的股份認購證明書2 份(見南投 檢偵4312號影卷第158 頁至第159 頁)在卷可稽。 ㈣且有如附表編號2 、5 至9 、14至22、23、26、27、30、36 、39、43、51、54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徵被告張清立 、陳信志、王本治、李阿却、劉明珠、蔡士明、黎世鑫、何 添富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㈤按證券交易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 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新股認購權利證書 、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 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
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價證券,證券 交易法第6 條定有明文;又按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 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在我國境內 募集、發行、買賣或從事上開有價證券之投資服務,均應受 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有金管會105 年1 月30日金管證 投字第1050003494號函1 份在卷可參(見金訴卷一第26頁至 第26頁反面),則被告張清立、陳信志、王本治、李阿却、 劉明珠、蔡士明、黎世鑫、何添富向投資人勸誘投資之「雲 南開發案」股票,雖係外國公司股票,且未印製股票實體, 依證券交易法上開規定仍視為「有價證券」;再按非證券商 不得經營證券業務,違反者得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證券交 易法第4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1 項設有規定。所謂證券業 務,包括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代理之 業務,同法第15條亦有明文。被告張清立、陳信志、王本治 、李阿却、劉明珠、蔡士明、黎世鑫、何添富並非證券商, 自不得經營證券買賣之居間或代理業務,惟其等對投資人為 邀約或勸誘,而招募出售本件未上市外國公司股票,自屬違 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之規定而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居 間、代理等證券經紀商業務,可堪認定。
㈥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張清立、陳信志、王本治、 李阿却、劉明珠、蔡士明、黎世鑫、何添富前開犯行,均堪 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境外基金:指於中華民國境外設立,具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性質者」、「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 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 顧問境外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 條第6 款、第 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違反者,應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100 萬元以上5,000 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07 條第 2 款亦有明文。本法立法意旨,是將從事或募集、銷售、投 資顧問境外基金等行為納入規範,以保障投資人權益,並使 國內基金與境外基金得以公平競爭,是關於違反本條文規定 ,而應依同法第107 條第2 款規定處罰者,自應採實質認定 原則。亦即任何人是否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 生效,而有非法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未經核准或申報生效 境外基金,協助投資人下單購買未經核准或申報生效境外基 金的行為,自不宜侷限拘泥於該行為人是否與境外基金機構 訂有總代理、行紀、信託等民事法律關係,只要有協助投資 人下單購買境外基金的行為者,即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7 條第2 款的「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的規
範範疇。查被告張清立、陳信志、王本治、李阿却、劉明珠 、蔡士明、黎世鑫、何添富說服並協助投資人下單購買未經 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非僅單純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 建議,參照前述規定及說明,自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7 條第2 款予以處罰;辯護意旨認被告張清立、陳信志 、王本治、李阿却、劉明珠、蔡士明、黎世鑫、何添富所為 僅係犯同法第110 條:「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 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投資顧問境外基金者,處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之罪 ,容有誤會。
㈡核被告張清立、陳信志、王本治、李阿却、劉明珠、蔡士明 、黎世鑫、何添富就事實欄二、所為,均係違反證券投資信 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1 項之規定,應論以同法第107 條第2 款之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就事實欄三、所為,均係違反證 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應依同法第17 5 條第1 項論處。起訴書認被告張清立、陳信志、王本治、 李阿却、劉明珠、蔡士明、黎世鑫、何添富就事實欄三、部 分,係違反證券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1 項之規定,而應依 證券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2 款規定處罰,本院業於審理 時諭知此部分變更起訴法條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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