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再字第9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天浚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嘉聯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本院106
年度交再字第9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
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又抗告狀就抗告人(天浚科技
有限公司)部分漏未蓋章,亦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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