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東
代 理 人 張朝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70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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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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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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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雙東宏企業│彰化商業銀│106年8月8日 │56,179元 │LN9339240 │ │
│ │有限公司 │行土城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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