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 告 莊天平
被 告 張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7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7 月2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 為憑(見本院卷第35、41頁)。原告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後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6年11月16日以106年度抗字第1477 號裁定駁回抗告,該駁回抗告裁定於106年11月25日合法送 達原告,嗣因原告未再抗告而告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上 開抗告事件卷宗無訛。惟原告於收受上開駁回抗告裁定後迄 未補正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 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