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1號
PCDV,107,訴,51,2018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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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1號
原   告 陳李緞
被   告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號3樓,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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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