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付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13號
PCDV,107,訴,213,2018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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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3號
原   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 
被   告 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溢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除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500 元外,尚有其餘裁判費59,603元未據繳納,經本院 於民國106 年1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6 年12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見本院卷第2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45頁)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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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