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吳美惠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被 告 森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夢麟 台北市○○區○○○路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壹萬元(違約金
不併算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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