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6號
PCDV,107,補,76,2018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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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吳美惠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被   告 森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夢麟  台北市○○區○○○路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壹萬元(違約金
不併算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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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築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