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宇
原 告 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被 告 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杰修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 萬4,000 元【計
算式:(原告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508,80
0 元)+(原告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595,200 元
)=1,10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989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0,98
9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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