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5號
PCDV,107,補,55,201801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宇 
原   告 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被   告 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杰修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 萬4,000 元【計
   算式:(原告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508,80
   0 元)+(原告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595,200 元
   )=1,10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989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0,98
   9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1/1頁


參考資料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