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5號
PCDV,107,補,45,2018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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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郭文影 
      陳孟玄 
被   告 陳清泉 
一、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裁判
   費1 萬0,9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 萬0,4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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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