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陳勇吉
陳信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被 告 林宏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有關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刊登
道歉啟事之回復名譽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共計13,9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