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羅民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58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三五八二號請求強制遷離事件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開聲請 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 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 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3 項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 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 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 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 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582號請求強制遷離 事件之被告,為核對該事件民國106 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筆 錄有無錯誤,擬聘請律師逐字翻譯譯文,以撰寫言詞辯意旨 狀,爰聲請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便下次庭期順利 進行等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 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4 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