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769號
PCDV,106,司促,23769,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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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76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賴國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零柒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賴國展於民國97年1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563186320757451),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7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582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9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
  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緣相對人賴國展於民國103年12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4636705715700744),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遲延利息計
  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
  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376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國展 456│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4580元│3186320757│07月 22日  │      │點七九    │
│  │   │451    │起     │      │       │
├──┼───┼─────┼──────┼──────┼───────┤
│ 002│新臺幣│賴國展 456│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63659│3186320757│07月 22日  │      │點七九    │
│  │元  │451    │起     │      │       │
├──┼───┼─────┼──────┼──────┼───────┤
│ 004│新臺幣│賴國展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95116 │6705715700│07月 22日  │      │九九     │
│  │元  │744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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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