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76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賴國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零柒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賴國展於民國97年1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563186320757451),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7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582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9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
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緣相對人賴國展於民國103年12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4636705715700744),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遲延利息計
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
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376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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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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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賴國展 456│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4580元│3186320757│07月 22日 │ │點七九 │
│ │ │451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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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賴國展 456│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63659│3186320757│07月 22日 │ │點七九 │
│ │元 │451 │起 │ │ │
├──┼───┼─────┼──────┼──────┼───────┤
│ 004│新臺幣│賴國展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95116 │6705715700│07月 22日 │ │九九 │
│ │元 │744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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