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謝妍靈 (原名:許家佳、許佳鈴、許蓮霖、謝
代 理 人 張倍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2,150 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4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5 人,暫以 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0人×5 份=2,15 0 元)。
二、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三、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 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
四、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 證明文件。
五、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 92萬4,701 元,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 ?為何支出該些花費?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最新」查 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七、聲請人固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權人清 冊,仍確認下列事項之必要:
(一)聲請人主張租賃處所為「新北市○○區○○路000 巷0 弄 0 號3 樓」,每月負擔租金9,000 元,然聲請人未提出聲
請更生前2 年期間(即民國105 年1 月10日起至106 年3 月31日止)之完整版本租賃契約,復未提出聲請更生前2 年(即105 年1 月10日)起至今聲請人每月支出租金、繳 納房屋租金之匯款明細、收據之紀錄或證明。又聲請人現 與何人同住於租賃處?為何需由聲請人單獨負擔每月租金 9,000 元,是否另有人得共同分擔租金或家庭生活費用? 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並提出足以佐證之相關 證明文件。
(二)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更生前2 年(即民國105 年1 月10日 起至107 年1 月9 日止)每月支出「家用網路費1,500 元 」、「機車油錢及保養費1,500 元」之必要?又聲請人陳 稱手機費用已有網路吃到飽方案,為何仍有支出家用網路 之必要?請一併提出家用網路費用之合約書、資費方案為 何、聲請更生前2 年迄今之繳納家用網路費用之收據、匯 款證明、統一發票或相關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提出聲請 更生前2 年迄今支出機車油費之計算式(上下班路徑、通 勤實際所需公里數)支出機車油資及保養費用之明細、統 一發票,以及為何每月必要支出「更換機油200 元」之依 據、單據等證明文件。
(三)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支出「保險1,010 元」 、「家用電費650 元」、「水費100 元」、「手機費793 元」、「中醫掛號費600 元」、「健保費749 元」、「桶 裝瓦斯費250 元」之明細、統一發票、收據、匯款明細紀 錄、就醫紀錄、診斷證明書等相關支出費用文件。(四)聲請人主張聲請更生前2 年之收入合計「58萬8,386 元」 、聲請更生前2 年之必要支出總額為「2 萬4,051 元」, 惟觀諸聲請人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可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莊 西盛郵局曾於105 年度給付4,000 元予聲請人之紀錄,惟 該項所得種類,並未列入,且聲請人陳稱上開聲請更生前 2 年必要支出之金額實為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之「每 月」必要支出金額而已,顯與聲請人實際填載之收入、支 出總類、數額,均有不相符之情事,請聲請人重新核算聲 請更生前2 年收入、必要支出項目及總金額。
(五)參以聲請人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除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其餘債權人部分,聲請人並未詳實記 載,其積欠各筆債務是否屬於自用住宅貸款?是否屬於自 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六)請聲請人具狀補正「聲請更生2 年內收入」、「聲請更生 2 年內必要支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之內容,並
請參考司法院書狀參考範例之消費者債務清理關於聲請更 生2 年內收入、聲請2 年內必要支出及聲請人之債權人清 冊。
(七)請聲請人說明提出其與第三人劉慧美於100 年8 月23日簽 訂機車買賣證明合約書之用途、目的為何?
八、聲請人雖提出依法受其扶養之人,惟尚有確定下列事項之必 要:
(一)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第三人施政龍、施政翔,每月實際 支出各2,000 元,請說明施政龍、施政翔有無領取兒少補 助或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原因及種類,如有 領取,請提出上開領取款項文件,並提出受扶養人施政龍 、施政翔之104 至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又依民法第1114條第1 款 、第1116條之2 規定,第三人施新富為施政龍、施政翔之 父親,係屬應分擔扶養費用之人,一併陳報施新富是否有 分擔扶養費用?又施政龍、施政翔有無其他依法應分擔之 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施政龍、施政翔之關係為何? 並提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近3 年度國稅局財產 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第三人許文壽,於聲請更生前2 年 每月實際支出500 元,請說明許文壽有無另外領取軍、公 教之老年給付、勞保之老年年金、國民年金、老農津貼、 社會補助、租金補貼、身障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 原因及種類,如有領取,請提出上開領取款項文件,並提 出受扶養人許文壽之104 至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又聲請人主張上 開扶養義務人,僅有1 人為依法應分擔之人,扣除聲請人 後,如尚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請一併陳報其姓名,並 說明依法應分擔之人與許文壽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證 明。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最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並敘 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富 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 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 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105 年1 月10日起
至107 年1 月9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 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一、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2 年至今之在職證明(包括工作 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薪資數 額證明)、每月薪資明細表、薪資轉帳存摺影本,以及其 他兼職收入相關證明文件,並請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起至 今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兼職收入?若為打零工或 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 明書、雇主聯絡電話,並請出具收入切結書。如為打零工 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 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並請出具收入切結書。有無另外 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 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若有該數額, 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十二、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 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者,請聲請人務必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
(一)聲請人所稱現任職於臺北45精緻檳榔攤擔任外包臨時工, 每日薪資850 元。聲請人應說明是否能另外尋找工作獲得 較為穩定收入,以提高聲請人每月還款金額及還款成數。 聲請人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 」各別為何?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 更生方案(即每月可還金額、分期期數)。
(二)另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聲請更生時(即107 年1 月10日)起 ,平時每月生活費用支出,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 ,就各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例如:房租、電費、水 費、手機費、掛號費、健保費、機車油錢與保養費、生活 必需品、桶裝瓦斯費、等相關費用(以列表方式)逐項向 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並同時檢附 上開費用單據以資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 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及向最大債權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時 ,有無確定聲請人之財產總價值,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四)聲請人自陳現有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56824 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案件繫屬中,請陳報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 已執行完畢?
(五)聲請人陳稱現有106 年度北司小調字第1910號案件,現正 繫屬法院之中,請陳報目前案件進行程序為何?(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