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張鴻君
代 理 人 楊軒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附件:
一、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張○恩、楊○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正本暨房屋租賃契約書。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2,150 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4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5 人,暫以 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5 人×10份=2,15 0 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 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聲請人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具體 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 薪資明細表等。
四、請再以表格方式列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之種類 (如:房租、水、電、瓦斯、交通費…等)、原因及金額、 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支出之扶養費,若該支出之項目 屬家庭整體支出者,即應由聲請人與其他花費之人,核算聲 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 院審酌),請說明支出之必要性及提出證明文件,並就各項 支出金額,加總後,分別列出「每月」「個人」「必要」支 出、扶養費之總金額各為何。
五、請依法定格式確實填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 前兩年內收入」、「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並計算出總
金額為何? (請注意起迄期間)。
六、請依調解不成立後,提出最新之「債權人清冊」。七、請具體說明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八、聲請人最新之勞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九、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張○恩、楊○美之104 、105 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十、聲請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 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粉綠色,報表編號:PLR2)。十一、請向投保「新安心保住院醫療終身保險」之保險公司,申 請若該保險契約現時終止,可領取之解約金數額為何?並請 提出證明文件。若有投保其他商業保險亦請一併提出。十二、聲請人所有之汽車,其殘值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