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莊宗惠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 元計算:2人×10份×43元=860元)。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凱基商業銀 行達成前置協商調解之詳細原因,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
三、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 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段000巷00○0號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 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 第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 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 ?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 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1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 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105年度之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 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 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 養費之理由為何?
2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父親莊舜卿、母親莊呂水西,請一併提 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上開財產及所得 資料、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並提出親屬系統圖 表,說明分擔扶養莊舜卿及莊呂水西義務之人為何,及每月 分擔金額為何,或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
3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 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 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 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即 民國104年10月31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 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4請補正陳報聲請人配偶魏選及子女莊○富(如有其他子女, 併陳報)之目前工作情形及各項收入,先前及目前協助負擔 家中生活開銷之詳細情形為何(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期、給付 金錢或協助支應生活花費之金額多寡等)?並提出配偶及子 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 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 104年10月31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 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 、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10月 31日起至106年10月30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 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 形相同?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或 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 ,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 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 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 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 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 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 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 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請提出聲請人之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 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 時間是否固定等),是否仍任計程車司機,每月扣除成本後 實收16000元?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 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或記帳冊等;如有其他兼職 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 者,應說明工作情形,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 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 ,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 即自104年10月31日起至106年10月30日期間內含伙食、住宿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 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 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之 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負擔膳食費6000元、房屋使用費6000元、水電瓦斯及市內電 話費1509元、醫療費600元、雜支1000元、扶養父親及母親 1450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就上列各 項支出,「確實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例 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 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 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並 說明房屋使用費之性質為何?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是否為車號000-00汽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 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 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10月31日 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 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 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十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10月 31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 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 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