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23號
PCDV,107,司促,923,2018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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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任亞宸
債 務 人 任秋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伍佰肆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任亞宸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任
  秋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311,54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
  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任亞宸自民國106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11,541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任秋香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92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任亞宸、任│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52864 │秋香   │7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任亞宸、任│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52863 │秋香   │7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任亞宸、任│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52074 │秋香   │7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任亞宸、任│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52073 │秋香   │7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任亞宸、任│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52829 │秋香   │7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6│新臺幣│任亞宸、任│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48838 │秋香   │7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任亞宸、任│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2864 │秋香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任亞宸、任│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2863 │秋香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任亞宸、任│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2074 │秋香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任亞宸、任│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2073 │秋香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任亞宸、任│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2829 │秋香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6│新臺幣│任亞宸、任│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8838 │秋香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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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