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06號
債 權 人 臺北市北投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茂松
代 理 人 陳正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豪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就逾准許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僅債務人李豪昌一人,無從為連帶給付,是債權人請 求連帶給付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 ,另發支付命令。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