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62號
PCDV,107,司促,862,2018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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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62號
債 權 人 文華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秦杏儀
債 務 人 黃淑芬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戶籍址設於 桃園市八德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 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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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