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62號債 權 人 文華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秦杏儀債 務 人 黃淑芬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000 ○0 號2 樓建物之所 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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