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62號
PCDV,107,司促,862,2018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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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62號
債 權 人 文華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秦杏儀
債 務 人 黃淑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000 ○0 號2 樓建物之所
  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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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