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23號
PCDV,107,司促,823,201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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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2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鄭正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壹佰叁拾捌
  元,及其中伍萬肆仟零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叁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正賢於民國92年9 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
   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
   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
   金。
(二)債務人迄106 年5 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54,1
   38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54,049元及已到期之利息89元)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
   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54,049元自106 年7 月
   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
   300 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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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