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14號
PCDV,107,司促,814,201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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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1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李維芯即李維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陸佰叁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1.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李維芯即李維潔於民國92年3月6日向聲請人訂立
  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7
  年3月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
  繳息至民國95年8月25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
  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證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證二:帳務資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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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