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8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張來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貳佰陸拾
玖元,及其中捌萬捌仟零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
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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